2008年9月1日起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三部门于今年8月21日下发了《关于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