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佛山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条件/佛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佛山养老保险变更办理条件
单位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如单位名称、单位性质、法人或负责人、主管部门或总机构、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代码等发生变更的。
个人
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与户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户口性质、性别等)、工作档案材料(如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出生日期等)不符的。
办理地址
1、各区参保人请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2、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请到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市社保局
佛山城乡居民政府补贴养老保险标准: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所需资金,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含江门的恩平市、开平市和台山市,其中省财政对开平市和台山市按省财政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标准的70%给予补助,下同)由省、市、县(市、区)三级财政负担,其中省财政负担部分按各级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最低标准(每人每年30元)的1/3安排,其余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有条件的地区对参保人选择较高缴费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缴费补贴,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广东省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55元)的50%对广东省给予补助(即每人每月补助27.5元)。其余部分,珠江三角洲地区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由省财政补助每人每月18.75元,中央和省补助以外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各负担一半。
(三)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满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有条件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自行负担。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者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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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工
1.申请
申请人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办理结果。
灵活就业人员
1、填写《个人基础信息更正申请表》
2、个人持相关纸质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3、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佛山市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核定表》给申请人;
4、个人持上述《核定表》,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变更。 (变更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的,需到开卡行换领IC卡)。
城乡居民
1、申办人在每月25日前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变更手续;
2、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3、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变更个人资料,出具核定资料;
4、完成核定的次月15日前,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待遇核定情况,领取核定资料。
佛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20元、240元、360元、480元、600元、960元、1200元、1800元、2400元、36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按年、季度或月的方式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只能选择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确定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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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范围
禅城区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含企业退休和机关事业退休)
认证时间
2014年4月1日至6月25日(不含节假日)
认证办法
(七)如未能按时办理认证手续的,我局将从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待补办认证后再恢复待遇发放。
(八)法律责任:退休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变更或者失去领取条件时,应立即向社会保险部门报告。退休人员或其亲属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应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三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别注意事项
(一)可通过社区信息系统办理认证的退休人员有:社保认证系统记录的居住地或户籍地为禅城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管理离退休人员、企业离休干部、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含居住在本区的已在其余四区退休的人员)、出国定居离退休人员由禅城区社保局统一办理。
(三)超过认证时间办理年审的,本人须携带身份证、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亲临禅城区社保各分局办理;如年审期间已在社区办理了认证登记手续的,可由街道部门统一出具《补办认证证明》,证明须有署名加盖公章交由禅城区社保各分局统一办理。
城镇居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区户籍老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待遇:
1、本制度实施时,年满60周岁、不需缴费,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2、本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按期连续缴费至60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本制度实施时,未满4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领取流程
1、申办人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当月20日前带齐资料到所属区的镇(街)社保经办机构;
2、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于每月25日前办理申报手续;
3、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办人的申领条件,符合条件的收取相关资料予以受理;
4、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文件核定待遇,出具核定资料;
5、完成待遇审核的次月15日前,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告知申办人待遇核定情况,领取核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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