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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合法销售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要先获得专用标识

时间:2023-04-15     人气:4785     来源:南海市场监管     作者:
概述:目前,《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野外种群”......

江湖传言


天上飞的、地上跑的


土里埋的、水里游的


就没有广东人不敢吃的


虽然但是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明确规定


全面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录


以外的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


不列入禁食范围


那么,如何合法销售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有什么要求?


别急,待市场君跟你细说


一、市场销售环节经营者销售水生野生动物应先办理何种手续?


目前,《国家重点保护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野外种群”、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活体及其制品,实施标识管理。


市场经营主体需依法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销售上述物种的野外种群;以及纳入“国家名录”“核准名录”和“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管理,且没有注明“仅限野外种群”“仅野外种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需要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市场经营主体如何申领专用标识 ?


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对企业(个人)的证书进行备案,企业(个人)登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 https://portal.agri.cn ”(建议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登录)完成注册,绑定证书后,填报换发标识的申请,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由水野分会核发标识。


未依法取得专用标识的,不得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757-86220717)


三、标识使用相关答疑


1.有标识的物种或制品可以二次、三次销售吗?


经营、加工企业从上游供应商处购买带有标识的物种或制品,如果二次、三次销售时,不改变原本形态、不再分装、不再加工,不需要重新换标识。企业可持供应商提供的标识,直接进行流通销售。


如果企业二次、三次销售时,改变原本形态、再次分装、再次加工,则需要重新换标识,凭新标识进行流通销售。


申领流程为:联系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进行企业无证书备案,企业再通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 https://portal.agri.cn ”完成注册,填报换发标识的申请,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由水野分会核发标识。


2.市场经营主体如何进行无证书备案?


申请人可联系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南海区农业农村局咨询电话:0757-86220717),或所在镇街行政服务中心进行无证书备案(生成电子证书)。


申请无证书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购销合同、上游销售方的身份信息、上游销售方的相关水野行政许可证、库存承诺书等作为来源证明,并填报以下信息:企业(个人)名称、地址、证件号码、经营方式(如加工、批发、零售等)、销售去向、物种学名、物种来源(上游卖家的水野行政许可证号或国家水野标识编码)、物种数量等。


3.从养殖场购入带有标识的产品后可自由流通吗?


可以。但如果对产品进行拆分或者加工的,要凭原标识申请新的产品标识。


4.销售带有“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海马干品是否还需要办理经营利用证?还是要再申办专用标识?


海马属所有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的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标识管理。


经营企业购买带有“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海马制品,不涉及分装或再加工等情况的,可凭现有标识直接销售,无需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亦无需再重新申办专用标识。


5.从鲟鱼养殖场购买鲟鱼子,加工成鲟鱼籽酱化妆品原料,如何申请标识?


应由上游养殖企业凭人工繁育许可证申请鲟鱼子标识,化妆品生产公司可以购买其带有 “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鲟鱼子产品作为加工原料,生产鲟鱼籽酱提取物后,凭原料产品标识和化妆品生产资质等相关佐证材料申请换领鲟鱼籽酱产品标识。


6.人工养殖的娃娃鱼能用于食品加工吗?需要供应商提供什么材料?食品加工企业如何取得标识?


大鲵(娃娃鱼)已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按照《野生动物 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其人工繁育种群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人工繁育种群是可以用于食品加工的。


此外,加工企业必须已取得食品加工的相关资质。食品加工企业可向供应商购买带有标识的养殖大鲵,加工后的产品必须申领加工产品标识。申领流程为:联系当地渔业主管部门,由其先进行企业无证书备案,企业再通过“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注册,填报换发标识的申请,由当地渔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通过后由水野分会核发标识。


7.实施标识管理后,在有效期内的经营利用许可证还有什么作用?


实施标识管理后,由于卖方需要的是标识,持证人需凭有效期内的经营利用许可证和库存表为库存产品申请标识。经营利用许可证到期后,不再换发经营利用许可证。养殖企业根据人工繁育证申请标识。

8.市场经营主体可以同时申请标识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吗?


已经实施标识管理的物种,都要申请和使用标识进行流通销售,不再核发经营利用许可证(展览表演类除外)。


9.市场经营主体在流通销售时,如何规范使用标识?


(1)经营企业在进购时,要购买带有“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物种或制品;


(2)经营企业在销售时,如对原产品包装进行二次拆分的、或对原产品进行再加工的(切片、磨粉、提取等),要凭原标识申请新的产品标识,以新标识进行流通销售;


(3)经营企业在销售时,要凭借“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以一物一卡(签、牌)或一批一签进行交易流通。专用标识要随所贩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一并交付给购买人,实际交易时所贩卖的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数量(重量)要与专用标识上的产品规格一致。


(4)市民在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时,应认准并购买带有“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的物种或制品。



四、南海区市场销售环节常见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要凭借“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进行流通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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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物种数量等。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按照规定持有或者附有猎捕、人工繁育、进出口等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专用标识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保证可追溯。


承运人、寄递业务经营者应当查验前款规定的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不得运输、寄递,并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三)以食用为目的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和省禁止交易的其他野生动物的,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君提醒


未经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未取得或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


任何交易、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都是违法的!


情节严重的


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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