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第二套房,能办理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吗?
关于公积金贷款
	
想要申请公积金贷款,对房屋有要求吗?
	
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普通自住住房(规划用途为“住宅”)为发放对象,规划用途为非住宅的(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不予发放贷款。
	
普通住房标准,参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执行。
	
通过合规合法的房屋买卖手续购买房屋,而且又符合《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的规定,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1) 通过继承、赠与、置换等非买卖方式获得的房屋,则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被法院查封的房屋不能转让交易,则不存在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3)购买法院拍卖的房屋,如确认卖方同意以贷款方式支付,且能按照二手房交易方式提交相关贷款抵押资料的,可向贷款受委托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已经有一套住房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套房还能申请吗?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停止向已有两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发放贷款。缴存职工家庭公积金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
	
(1)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只要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
	
(2)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
	
以家庭为单位,并以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和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
	
①房屋交易记录、房屋权属登记:依据家庭成员《佛山市个人住房查询结果》审核。如查询结果为2套,且其中1套为本次申请贷款的住房,应提供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购房合同备案信息和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凭证核实处理。上述资料需在购房合同网签后出具,并在出具之日起1个月内提供审核。
	
②公积金贷款记录: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异地公积金中心缴存使用情况证明所反映的家庭成员贷款记录信息审核。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①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在佛山市内现已有2套(及以上)住房。
	
②缴存职工家庭成员名下已有2套(及以上)公积金贷款历史记录。
	
如果再买一套房,
	
两套房能够同时申请提取公积金吗?
	
购房提取有什么注意事项呢?
	
一起来看看!
	
关于公积金提取
	
是否可两套房屋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原则上是提取完一套房屋再使用另一套房屋提取,若职工拥有多套房屋,应待第一套房产提取完毕后,再使用第二套房产办理提取。
	
若第一套房产提取额度未满,但职工坚持用第二套房产办理提取,须先声明放弃第一套房产剩余额度的提取,才可用第二套房产办理提取。用第二套房屋申报提取时,请按照手续须知提供资料,同时提供书面声明。该声明无固定模板,说明具体事项即可。
	
上一套房屋份额提取完毕后,以另一套房屋进行首次提取,划账时限如何规定?
	
上一套房屋份额提取完毕后,个人账户内仍有余额(高于500元),以另一套房屋进行首次提取,不受时间间隔限制,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划账。
	
公积金购房提取的划拨周期是怎样规定的?
	
默认选择三年一周期,即在三年内,购房(含贷款已还清)按不少于一年的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不少于半年的规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也可以选择单次提取,则需在业务窗口申报时在提取承诺书上声明,在可提取额度内,按职工申报的提取额划账。
	
住房公积金封存状态下是否会影响提取划账手续?
	
办理自动划账业务期间,职工个人明细被封存的,在下次自动划账前一直无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自动划账不会停止,每次均按余额不少于500元的划账规则进行。
	
提醒:若职工日后有新单位继续缴存,即使余额大于500元,无论上次划账多少,仍需到达提取间隔后方能划账。
 
在门诊看病,因为特殊原因未能及时现场结算的
	
能不能申请门诊零星报销呢?
	
符合以下情形的,
	
门诊看病也能申请零星报销!
	
受理范围
	
(一)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门特医疗费用;
	
(二)经核准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特医疗费用;
	
(三)异地安置退休、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因急救和抢救需要临时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以下统称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备案地相关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含普通门诊和门特)医疗费用;
	
(四)因急救、抢救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五)经普通门诊选定医疗机构转诊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需材料
	
(一) 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二)《佛山市申领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以下资料:
	
医院收费票据、与医院收费票据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四)在未联网医疗机构就诊的,须提供就诊医疗机构的医院等级证明。如不能提供的,按市外其他一级以下医疗机构核报。
	
(五)医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属于限定支付范围的药物需提供医生意见证明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理时限
	
30日内办结业务并转交财务支付环节。
	
办理程序
	
参保人自就诊之日起180日内持相应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门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
	
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无需预约。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市直参保人办理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2)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早上8:30--12: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无
	
(二)线上办理
	
1、“粤医保”微信小程序
	
2、广东政务服务网
	
收费项目信息
	
无。
	
注意事项
	
(一)对不慎遗失医疗机构出具的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的参保人,经医保经办机构严格审核通过的,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核报销时须增加审核的资料包括:
	
1.填写《佛山市申领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说明遗失医疗费用收费票据的原因(如果被盗抢有报警的,须提供报警回执)。
	
2.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复印件或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并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
	
(二)关于门诊医疗费用零星报销的相关事项。
	
1.门诊零星报销或待遇复查应支付参保人医疗待遇的,其款项原则上全额发放到社会保障卡的金融账户。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填写《佛山市申领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申请将相关款项划拨至其指定的有效金融账户。
	
2.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院收费票据中已包括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的,无需再提供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3.如参保人死亡后金融账户已注销的,代办人为其办理零星报销时须提供继承人的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继承人公证证明或《继承人承诺书》、社会保障卡或有效的银行活期存折或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款项可划拨至继承人账户。
	
4.若新生儿未办理或未能正常使用社会保障卡,以及医院收费票据未写明新生儿姓名的,需签署《佛山市申领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
很多人辛苦工作大半生
	
接着就可以拿着退休金
	
悠闲地颐养天年
	
但想要申领退休金
	
这些重要的时间节点一定要知道!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含出境定居人员)需要在认证期限12个月内进行养老待遇资格认证,认证成功后认证期限增加12个月;如果退休人员没有在认证期限内进行认证的话,养老金将在第13个月暂停发放。停发后,退休人员需再补办认证手续,才能继续按月发放,暂停时间的待遇也会补发。
	
什么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指单位和参保人都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月份累计计算。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本日)被保险人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国有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在当地实施《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能否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人员,也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为止。
	
出境定居、死亡等特殊情况,
	
个人账户储存额会怎样处理?
	
参保人退休前出境定居,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给被保险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被保险人退休后出境定居,由社会保险部门继续支付养老金。
	
参保人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死亡的遗属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
	
有何受理条件?
	
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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