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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查处5家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

时间:2023-06-15     人气:771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作者:
概述:为进一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佛山市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以臭氧防控为核心,围绕车、企、油、路等方面继续发力......

为进一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佛山市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以臭氧防控为核心,围绕车、企、油、路等方面继续发力,结合自身的工作职责,强化对“车”“企”两个方面执法监管。


在对“车”方面,主要针对机动车尾气排放。要确保机动车尾气达标排放,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是关键环节。顺德区生态环境部门紧紧盯住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这个关键环节,加强对尾气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执法,督促规范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机构合法合规经营,查处排放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防止机动车尾气排放数据失真。


今年上半年,全区已对5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在尾气检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不规范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案件一


2022年12月,顺德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乐从镇某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对部分车辆尾气检测过程中没有过程数据,没有实时传输检验信息,最终出具相关检验(测)报告。


上述行为不符合《汽车排放定期检验信息采集传输技术规范》要求,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监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2023年1月9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乐从监督管理所依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整改,并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二


2022年12月,顺德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顺德区顺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在11月3日至11月23日期间,该公司在对部分车辆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移动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深度不足400mm,未按规范要求,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监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2023年2月14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整改,并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三


2022年12月,顺德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大良某恒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对车辆尾气检测时使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未按要求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要求,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监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2023年3月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责令该公司整改,并作出对该公司处罚款1.25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件四


2023年4月,顺德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杏坛驰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对机动车尾气复检时上传的污染控制装置外观照片不完整,不能显示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污染物控制装置失效或作弊装置的情形。


该公司复检过程不符合《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 -2021)附录B车辆外观检验B.3.2(b)的规定:“检查车辆污染物控制装置是否齐全、是否存在污染物控制装置失效或作弊装置,对污染物控制装置应拍照或录制视频记录。”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据法定的监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的规定。


目前,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杏坛监督管理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整改,并拟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案件五


2023年4月,顺德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顺德区某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工作人员在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通过控制汽车排气分析仪的三通接头阀门,接入空气稀释机动车尾气,伪造被检测车辆尾气达标数据,最终出具排气合格检验报告。经调查证实,该公司在多台机动车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存在上述弄虚作假的行为。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大良监督管理所已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责令该公司整改,并拟作出罚款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监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资质认定部门取消其检验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各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


要合法合规经营


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


确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坚决杜绝虚假检测、伪造数据等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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