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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无资质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违规使用的施工单位一并依法查处!

时间:2023-01-16     人气:6810     来源:佛山住建     作者:
概述: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群众投诉,部分无资质的企业非法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给建设工程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群众投诉,部分无资质的企业非法生产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给建设工程带来极大的质量隐患,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市各级住建部门依法拆除关停了一批非法搅拌站,但是仍然存在个别不法分子偷偷复产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禁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预拌混凝土,不得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代替资质证书,不得以水稳料名义生产混凝土,如发现违法建(构)筑物、超载超限、扬尘污染、任意排放废水废渣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属地管辖职责移交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采取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经济处罚、拆除生产设备、清除生产原材料等方式依法取缔。



我市现有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共有57家(具体名单详见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政务专题)。严禁出借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严禁参与“无资质搅拌站”相关经营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查处。



严禁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含农村自建房)使用无资质企业或个人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施工单位要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一经查实违规采购使用“无资质搅拌站”供应的预拌混凝土,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严肃查处。



经批准交通、轨道等专业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以及预制构件厂,仅限用于对本项目工程内部供应,禁止对外销售预拌混凝土拌合物。



各区住建水利局(区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应加大对在建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联合区交通部门通过查看搅拌运输车GPS轨迹图、混凝土监管平台等科技手段收集相关证据,常态化打击非法混凝土搅拌站。


附件:


部分法律依据


01《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0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03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不具有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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