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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元的天价停车费,谁来出?

时间:2023-01-12     人气:2428     来源:佛山新闻网     作者:
概述:车辆已经定损完毕,所有该赔的费用也赔了,停车费不应当再算了,就算要赔,直接找保险公司就好了......

停车费是“有车一族”们


必不可少的支出


但是在本文中的赵先生却遭遇了


整整12000元的停车费


这是怎么回事?


这笔天价停车费


该由谁来出?


请往下面看


普法时间


发生交通事故后


事主赵先生将车停在4s店


产生的停车费究竟由谁出呢?


事故责任方胡先生:


车辆已经定损完毕,所有该赔的费用也赔了,停车费不应当再算了,就算要赔,直接找保险公司就好了!


保险公司:


停车费用是赵先生擅自扩大的损失部分,是他自己将车一直存放在4s店不拿走,这属于间接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应该由赵先生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所说的


“擅自扩大损失责任自担”


这个说法到底成不成立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车辆在维修定损的合理期间,4s店是不会单独收取停车费。


但赵先生这个停车时间远超正常的维修定损期间,虽然他在庭上声称是担心把车取回后再有磕碰说不清楚,所以才一直放在4S店,但是,这辆车因为事故已经处于报废状态,保险定损是按全损来处理的,所以再有磕碰说不清这个说法显然就站不住脚了。


这个长时间停车而产生的停车费主要是由于赵先生自己疏于及时处理而导致的,也就是说赵先生对这个扩大的损失是存在过错的。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赵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天价停车费由赵先生自己买单。


法律知识知多D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哪些损失可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因此,当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车辆被撞击损坏的,可以支持车辆维修费、车辆施救费以及车载物品的损失。如果车辆被撞击报废的,可以支持重新购买车辆产生的车辆重置费。但这一费用应按照发生交通事故时的估值计算。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可以要求赔偿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可以要求赔偿使用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产生的交通费,包括把车辆送修路上产生的交通费在合理的范围内都是可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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