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迎来新市民入户高峰
自5月13日佛山开始实施稳定居住就业入户新政以来,新市民入户申请积极性爆棚,佛山不少行政服务中心预约爆满。数据显示,相关业务的单日咨询量达到新政出台前的10倍以上。
5月1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稳定居住就业入户事项调整的通知,明确在本市持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或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入户。在本市高明区办理居住登记且连续居住半年以上,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可以在高明区申请入户。
5月15日10时许,在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户籍受理区域排起小长龙。来自梅州的廖先生带齐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办理购房入户。他说,一年半前在禅城张槎置业,虽然在佛山已经连续买了两年多的社保,但根据以前的政策就算有房子也不能入户。现在有了新政,办理购房入户就能成为佛山市民。他5月14日18时网上预约到15日早上办理入户的号,5月15日基本办妥,过程好快捷。
前去办理入户的新市民,不少都同时办理未成年子女随迁业务。比如,来自江西的朱先生,夫妻二人在佛山工作一年多,目前大女儿在佛山借读,小女儿在江西就读。他希望办理购房入户,让两个女儿在佛山落户。“新政将让孩子的读书成本降低,可以享受佛山的优质教育。”朱先生说。
数据显示,连日来,佛山12345热线咨询办理房产或入户相关业务量显著上升。5月13日和14日两天共接到8800多个电话咨询户口迁移业务。其中,5月13日单日就达到5600多件,比上周同期多10倍以上。南海区相关咨询业务次数最多,高达2181次,顺德区排第二,为1327次。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副中队长王桂德表示,这几天比平日大概多了两三倍的人流量,大部分都是来办理购房入户。现在满员上岗,将加快审批速度,应对这次入户高峰。
公安部门提醒,持有商业公寓及商铺等非住宅用途房屋不能办理入户。父母以及成年子女不能办理随迁业务。需要办理购房入户可在微信公众号“佛山政务服务”选择对应的网点进行预约,也可以拨打佛山12345进行咨询。
近日,由佛山众陶联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陶联)申报的标准链产业链供应链“三链融合”(陶瓷)标准化示范点项目,以优异的成绩顺利通过终期考核验收,成为禅城区目前唯一的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
据悉,该项目于2021年2月申报。围绕建立适用于“三链融合”的标准化工作模式这一重要目标,众陶联以数字化为手段,以标准化为抓手,通过标准链、产业链、供应链的互联互通,创新增加“数据链”升级至“四链融合”,促进产业升级,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日前,经专家组评议,该项目以高分优秀成绩通过验收。
成果背后是禅城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自众陶联标准化工作开展以来,禅城区、南庄镇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发挥领路人作用,以建陶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出发点,以生产性服务业标准化为切入点,通过政策宣讲、专业指导、精准服务等方式,推动众陶联构建先进标准体系,促进产业链、供应链、标准链、数据链精准对接,为陶瓷产业标准化建设工作保驾护航。
以此为缩影,近年来,南庄镇标准化工作稳步推进,取得丰硕成果。众陶联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陶瓷产业供应链服务标准化试点)、省标准化示范项目(标准链产业链供应链“三链融合”(陶瓷)标准化示范点),广东一鼎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市标准化试点(节能陶瓷原料连续制浆系统专利转化标准)。目前,上述示范项目均已完成验收。此外,南庄镇内还有9家企业,17个产品获“佛山标准”评价。
下一步,南庄镇市监所将继续协助标准化试点示范单位强化标准输出,发挥试点、示范企业的担当与作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赋能传统工业、高端精密智造产业,全力塑造南庄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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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第四批佛山标准重点领域已公布,南庄镇市监所正在对相关制造企业进行走访摸查中。根据相关扶持办法,对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且产品使用专用标识的企业,每获得1个“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不超过 20 万元,欢迎镇内有生产制造目录内产品的企业自荐申报(南庄市监所联系人:梁先生,咨询电话:85329655)。
5月14日,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发布通知,对佛山商务公寓等类住宅水电气价格进行明确。
通知称,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佛建〔2024〕36号),就佛山商务公寓等类住宅执行居民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佛山商务公寓等类住宅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且抄表到户单独计费的,由居民提出申请,经供电供气供水单位核查后,其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对佛山商务公寓等类住宅从事商业经营行为的,其用电仍实行对应的工商业电价,用水用气实行对应的非居民用水价格、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
二、供电供气供水单位要向社会公开办理流程和指引等相关信息,简化申请,提供线上、线下办理渠道,并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审核及现场实际用途核查。经确认是用于居民家庭住宅居住的,原则上在30天内予以办妥。
三、本通知自2024年5月13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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