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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抄近路掉进小区“未设防”景观河,损失谁负?

时间:2022-04-18     人气:800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作者:
概述:2021年4月,老王前往街道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该居委会位于小区内。由于不熟悉路线,老王在小区保安带领下由地下车库前往居委会......

2021年4月,老王前往街道居委会开具居住证明,该居委会位于小区内。由于不熟悉路线,老王在小区保安带领下由地下车库前往居委会。事情办完后,老王自行由地下车库返回地面时,为了抄近道,在沿绿化带上人为踩踏出的小路前行时,不慎掉入小区景观河道。原来,老王沿着被踩踏的小路往前走时,误以为前方看到的小区景观河上漂浮的绿色浮萍是小路尽头的草坪,不加防范一直走过去,掉入景观河,导致随身携带的皮包、照相机、手机和U盘等物品进水损坏。事发两天后,老王找到该小区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物业却推卸责任。


普法:老王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释法】物业公司对小区环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虽对景观河道设置了绿化隔离带,但采取的管理和防护措施尚不到位,对绿化带缺损的植被及被踩踏的小路均未及时进行补植、补栽,河道水面漂浮物未及时清除,也未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未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对老王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责任。 老王在进入陌生小区处理完事情后,按原路返回,完全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然而老王为了抄近道未从正常道路通行,穿越绿化带,最终掉入河道。


故: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老王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对老王的合理损失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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