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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未询问的事项,是否具有告知义务?

时间:2022-04-19     人气:847     来源:禅城法院     作者:
概述:范某被确诊为癌症,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以董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由拒赔,范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随着人们风险防范意识逐渐增强


很多人会选择为自己和家人配置保险


今天这个案例中的董某也不例外


在为配偶范某投保重疾险九个月后


范某身体不适就医查出患有癌症


可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


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那么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合法合理?


跟着禅法君一起看看!


案情回顾


2019年3月,投保人董某通过网络方式为其配偶范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


2020年1月,范某被确诊为癌症,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赔付,保险公司以董某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反保险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为由拒赔,范某遂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董某订立案涉保险合同时,有就范某的健康状况、疾病史、体检情况等信息进行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以董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但其不能证明其已就健康告知相关事项对董某或范某进行了全面、准确的询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董某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禅城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向范某赔付保险赔偿金。


法官说法


保险公司在开发设计网络保险销售产品时,应当设计清晰、严谨且可回溯的投保流程,对投保人、被保险人进行全面、准确的询问,如果因自身产品流程设计问题导致投保人没有告知相关健康状况,不能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否则就会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但保险合同也是一份基于最大诚信原则订立的合同,在保险人已经作出询问的情形下,消费者必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健康状况询问,不轻信销售误导,否则有可能会导致无法得到理赔、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解除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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