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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1日起,这8种污染河涌行为明确被禁止

时间:2021-12-30     人气:2290     来源:佛山生态环境     作者:
概述:向河涌倾倒工业垃圾或通过暗管向河涌排放水污染物,这些行为在2022年1月生效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将被全面禁止......

向河涌倾倒工业垃圾或通过暗管向河涌排放水污染物,这些行为在2022年1月生效的《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中将被全面禁止。近日,《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佛山第4部环保地方性法规。《条例》适用于佛山行政区域内的河涌水污染防治,对各个主管部门职责、公众参与机制、污染河涌的行为等广受关注的重点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管理范围包括佛山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条例》的实施,无疑将开创佛山河涌依法防治新局面,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法治基础


用严密法治保护好水环境


水是生存之本,文明之源。千百年来,人类社会傍水而居,生生不息。


过去五年来,佛山坚持生态优先,推动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突破性进展。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实现国省考断面考核达标,“十三五”末期水质为同期最好,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然而,随着全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全市水环境保护仍面临诸多突出问题,依法治污亟须专门法律支持。


因此,佛山有必要通过立法推动河涌水污染防治法定职责落实、补齐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治理短板、解决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薄弱环节等突出问题,为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宜居宜业城市提供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


在此背景下,《佛山市河涌水污染防治条例》应运而生。《条例》共五章三十七条,分为总则、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作为主要立法依据,同时参考了北京、江苏和广州、金华、宁波等省市的立法经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上位法的制度框架下,《条例》还结合全市水污染防治主要问题集中在内河涌治理的特点,聚焦河涌水污染防治。考虑到水系相互连通,《条例》采用具有岭南特色的“河涌”一词作为条例名称,在体现地方立法特色的同时,阐明条例所称的河涌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干流等,北江干流,西、北江三角洲河网区河流,人工水道,各堤防围内河流。


《条例》的颁布实施,意味着佛山将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对于全市推动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意义重大。


职责落实


建立两大治水协调机制


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强化顶层设计,强化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


今年9月,经佛山市委、市政府同意,佛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佛山市水环境全流域强统筹大兵团分层次治理实施方案》?,提出“全流域治理、强统筹推进、大兵团作战、分层次实施”四大治水原则,明确了治水战略,坚持全市一盘棋,推动水环境治理工作开创新格局。


佛山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报告提出,实施全流域、强统筹、大兵团、分层次治水战略,全面开展治水“八大行动”,系统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综合治理,努力书写佛山绿韵水乡新篇章。


理清了治水思路的佛山,还需明晰职责分工,确保工作任务落地见效。随着《条例》实施,佛山将以前所未有的法律保障推进治水攻坚。


例如,《条例》第五条明确,实行市、区、镇(街)、村四级河长制。《条例》第六条指出,建立市、区人民政府的生态(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涌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不难看出,《条例》不仅明确了全市的河长制和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两大治水协调机制,还结合全市实际需要完善各级政府职责,厘清生态环境、排水、水行政、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的水污染防治监督职责,明确村(居)委会的环保责任,构建属地政府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全面参与的全市统一的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和公众参与的内容。


这意味着,今后从全市各级政府到相关主管部门,从排污企业到社会公众,在河涌水污染防治上的法定职责均得到明确和落实。这也是强统筹治水战略在法治层面的体现。


严查严处


明确禁止8种行为


在水污染防治措施上,《条例》明确规定了8种禁止污染河涌的行为。如向河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向河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涌排放水污染物等。


8种禁止污染河涌行为


1.向河涌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2.向河涌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3.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河涌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4.向河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5.在河涌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6.在河涌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7.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河涌排放水污染物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解读称,《条例》还列出3种限制性行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三种限制性行为予以单独罗列,方便公众了解以及执法部门实施。


对医疗废品的集中处置、医疗废水的后续处理,社会公众也比较关注。对此,《条例》直接引用了《广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包括医院产生的各种医疗废水以及其他有毒有害废水的处置予以特别规定,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收集处置,不得违法倾倒、排放。


深入打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雨污分流尤为重要。《条例》特别规定了雨污合流区域治理措施。第二十四条明确,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区域,难以实行雨污分流改造的,应当采取管网混接整改、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渠道治理或者雨水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减少初雨污染和污水溢流,防止河涌水污染。


《条例》的实施,让佛山河涌水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将助推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再上新的台阶,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可靠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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