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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排除执行?

时间:2022-03-16     人气:8152     来源:佛山高明普法     作者:
概述:高明法院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

在日常生活中


有人赖账不还,说“没钱!”


并说“家中房产不是自己名下的,拿我没办法。”


不,法院有办法!


高明法院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目前,已经开启了第三季“以案说法”,今后我们将会更注重选择贴近民生等案例进行剖析、讲解,使群众透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也有例外情况,有的不动产证书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结合证据确定不动产归属。如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以法院拟处置的房产登记在其名下,其对房产享有所有权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执行,能否支持呢?今天,高明法院李慧英法官来为大家解答!


案情回顾


某燃气公司与陶瓷公司、苏某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判令陶瓷公司向燃气公司支付燃气费约2000万及相应违约金;苏某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在1700万元及相应违约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因陶瓷公司、苏某拒不履行上述判决,燃气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6月,法院在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某的儿子小苏与苏某妻子名下的两套房屋,经调查了解,小苏在2006年12月29日与其母共同购买了南海区某小区的两套房,两套房屋登记在小苏与其母名下,占有份额为共同共有。2021年10月18日,法院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苏某以及同住人于2021年11月5日前搬迁出上述两套房屋,以便进行评估、拍卖。小苏于2021年11月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两套房产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的规定,案涉异议标的虽登记在被执行人苏某妻子及其儿子小苏两人名下,但案涉异议标的系苏某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被执行人苏某是异议标的的共有人,法院可以对异议标的采取查封措施并予以整体处置。购买案涉异议标的时小苏才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异议人未举证证明其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支付案涉异议标的的首付以及按揭款,其主张案涉异议标的系其单独购买且单独所有理据不足,故法院对小苏请求解除对两套房产的查封并停止执行的诉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


案外人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的一种类型,指的是法院在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特定执行标的实体权利而提出阻却执行的救济程序。比如案外人基于对房屋、车辆、股权主张享有所有权而提起执行异议,承租人基于承租权、不动产受让人基于物权期待权提起的执行异议。本案中,小苏基于房屋所有权提起排除执行的异议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能否排除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该条规定中可知,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采用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比如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的物权变动,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由此可知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动产归属。


未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没有经济来源,如未能举证证明其名下房产通过继承、奖励取得,或父母之外第三人赠与,或者有报酬、收益等合法经济来源足以支付购房款,则不能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为由排除执行。该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法院处置房产时确认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从变价款中保留共有人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分额为限。


案外人如何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提起案外人异议的期限。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比如对于不动产和有登记的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是指协助办理过户登记的通知书送达之前。但是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执行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如在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应在执行程序完全终结前提出。


二、案外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向执行法院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相关证据材料、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高明法院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日常生活实际,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中,开展“以案说法”系列活动,增强了普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让广大人民群众从身边的案件中受到启发和教育,营造出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的法治氛围。


让我们一起来为高明法院“以案释法“工作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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