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元旦春节,禅城区这些区域、时段可放烟花!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2026-2027年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顺应群众在传统节日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强烈意愿,引导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根据《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结合禅城区实际,现就2026-2027年禅城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允许在特定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特定时间:
(一)2026年2月12日至2026年3月3日,2027年2月1日至2027年2月20日(农历春节前后,即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
(二)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通过调整双休日与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实现连休的休假时段,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印发的部分节假日安排的文件为准)。
以上时段可燃放的时间为早10时至晚22时整。另,2026年2月16日(农历除夕)至2026年2月17日(农历正月初一)以及2027年2月5日(农历除夕)至2027年2月6日(农历正月初一)可燃放的时间为全天24小时。
除以上可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燃放区域设置
(一)特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设置
禅城区在2026-2027年设置以下特定燃放区域供群众在特定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1.南庄镇:①万科情人港燃放区域;②罗南村龙湾大桥底公园燃放区域;③上元周尾围公园燃放区域;④紫南仁园燃放区域。
2.石湾镇街道:①青年公园燃放区域;②澜石记忆公园燃放区域;③半月岛湿地公园燃放区域。
(二)禁止在特定燃放区域以外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取得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严格按照许可内容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
三、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四、法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注意事项
(一)应在正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人群、车辆、船舶、建筑物、构筑物、在建工地、动植物、地下管网等投射、抛掷。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四)不得在人员密集区域燃放烟火爆竹,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存放重量超过30公斤的烟花爆竹。
(五)燃放区域内设置有烟花爆竹零售点的,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六)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看护。
(七)遵守特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本通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附件:
禅城区特定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依法服兵役和进行兵役登记
是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
光荣义务和神圣责任
佛山市2026年度兵役登记
有关事项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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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对象
1.2026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男性公民(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生的,含202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辖区内就读普通高等学校、高中和中等学校的年满18周岁非本市户籍男性公民),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
2.2026年12月31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本人自愿应征的,也可参加兵役登记。
3.2026年12月31日前,未超过24周岁的男性公民没有参加兵役登记的,均应进行补登。
4.进行兵役登记时可同时参加2026年义务兵应征报名。上半年应征报名时间为2025年12月6日至2026年2月10日24时,下半年应征报名时间为2025年12月6日至2026年8月10日24时。如当年无参军意愿入伍意向,兵役登记时可选择“只进行兵役登记,申请2026年度缓征”。
5.往年已参加兵役登记的,可登录“全国征兵网”对个人登记信息进行核验,符合应征年龄条件且有参军意愿入伍意向的,可参加2026年义务兵应征报名。
6.公民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核实相关情况,并协助完成登记。
登记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
登记流程
(一)网上注册信息。初次兵役登记主要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男性适龄公民登录“全国征兵网”(http://www.gfbzb.gov.cn/),点击“兵役登记(男兵)”进入页面,进行实名注册,已在“学信网”注册的人员可使用“学信网”账号直接登录(也可前往兵役登记站<点>进行现场登记)。
(二)填写信息并打印表格。登录成功后,请认真仔细阅读“兵役登记须知”,确认自身各项条件是否达标。而后进入填写页面,其中带“*”项为必填项,请真实、完整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信息填写完整后,打印《男性公民兵役登记》。
(三)现场确认。携带《男性公民兵役登记》、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近期1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镇(街)人民武装部进行现场确认。普通高校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兵役登记站进行现场确认或核验。
(四)初检初考及发放证明。镇(街)人民武装部、高校征兵工作站对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检初考,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电子或纸质兵役登记凭证,兵役登记凭证将作为有关部门查验适龄男性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依据。
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五十九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组织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征兵工作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役的,依法给予处罚。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未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兵役登记工作的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征兵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视情况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记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
2026年至2027年有序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顺府办发 〔2024〕1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划定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时间
(一)2026年2月10日至3月3日、2027年1月30日至2月20日(农历春节期间, 即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
(二)《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三)通过调整双休日与全体公民放假节日实现连休的休假时段,具体以国务院办公厅每年印发的部分节假日安排通知为准。
注:具体燃放时间段为除夕至年初八、元宵(共10日)的全天,春节期间其余日期及其他法定节日的7时至23时30分。
除以上可燃放的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燃放区域划定
三、禁燃地点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 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 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根据《佛山市顺德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开展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动员,合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全域禁燃时间
下列时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与本通告其他条款有时间冲突的,优先执行本条要求:
( 一)区人民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
( 二)中考、高考期间、各类国家法定考试期间;
(三) 国家公祭日、全国哀悼日、烈士纪念日期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 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时间。
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市民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 A、B 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六、禁止事项和处罚措施
(一)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烟花爆竹零售场所外30米范围内燃放爆竹等地面类产品,80米范围内燃放组合烟花等升空类产品。
(三)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电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区域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等道路交通安全。
(六)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七)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八)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九)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通告。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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