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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实施电动自行车管理新规,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时间:2020-06-25     人气:4595     来源:佛山新闻网     作者:admin
概述:《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禅城区同华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服务点内,工作人员正在为一辆电动车上牌。图/佛山日报记者王澍

  据了解,近年来,佛山电动自行车逐渐成为部分居民短途出行代步工具。目前佛山电动自行车存有量约为120万辆,电动自行车与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矛盾日益凸显。部分电动车逆行、冲红灯、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

  据不完全统计,佛山交通事故涉电动自行车的占比高达19.1%。《规定》的出台,对于提升佛山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合理挖掘使用道路资源,规范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满足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规定》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分别是总则、销售和登记、静态管理、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分工、销售企业的责任、电动自行车登记、停放及消防安全规定以及通行规范及法律责任等。

  重点设置了如下管理制度

  设定了管制路段。明确了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实际道路交通状况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管制路段。规划或者调整管制路段由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确定。

  完善登记规定,鼓励销售企业带牌销售。《规定》确定了本市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既适应了市民对电动自行车的需求,也便于对我市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据悉,为更好地便民利民,市公安车管所通过在全市邮政网点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由具备开展登记上牌工作的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方便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规范充电行为,明确物业企业及村、居委会的消防管理责任。针对电动自行车乱停放及充电存在阻塞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私自拉接电线等火灾隐患行为,规定了消防安全规范、物业消防责任、村居委会消防管理责任、充电场所建设等。

  规范道路通行。根据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存在危险驾驶行为,容易造成颅脑损伤等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况,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定》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现就市民关心的有关问题解答如下:

  1.电动自行车如何登记上牌?需不需要考取驾驶证?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明确我市使用的电动自行车应当进行登记,并取得牌证。具体的登记要求,以市公安局的《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为准。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3C强制认证的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后可以在本市使用;存量的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规定,符合国家标准并取得3C强制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驾驶电动自行车不需要取得驾驶证。

 2.电动自行车登记入户有什么要求,提交什么材料?

  我省电动自行车登记入户,是全省统一的。《规定》明确要求购买电动自行车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入户登记。初次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的,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非机动车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电动自行车销售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三)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明和国家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具体可结合《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办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业务。

  3.驾驶电动自行车是否要带安全头盔?

  《规定》明确在我市范围内,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带头盔。在制定规定的调研和征求意见时,市民普遍认为,正常使用的电动自行车车速较快,为了维护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规定驾驶人和乘坐人都佩戴安全头盔。

  另外考虑到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驾驶时存在随意占用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内穿行、不按交通指示灯通行、追逐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同时根据交通事故数据分析显示,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致死原因是头部颅脑损伤,因此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规定》明确要求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4.电动自行车是否要买保险?保险费用高吗?

  《规定》鼓励我市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管理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电动自行车车速相较于普通自行车车速较快、灵敏度高,容易与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碰撞,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保险有利于保障各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经多次调研论证,《规定》第七条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不做强制购买保险要求,充分尊重市民的选择权。

  保险的费用由各保险公司自行确定。据了解,目前就电动自行车推出的保险有三种,分别为53元/年、105元/年、175元/年,涵盖的保险范围也不同(具体可以咨询各保险公司)。

  5.电动自行车是不是不能载人?

  《规定》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在城市道路不能搭载成年人,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载人不得超过1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一点二米以下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因此,《规定》明确,在市区道路电动自行车不能搭载成年人。

  6.电动自行车改装、加装雨篷允许吗?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影响交通安全的拼装、改装、加装装置行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 〔2019〕53号)规定:新标准实施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销售不符合新标准、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以及非法改装、拼装篡改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拼装、非法加装、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容易引发交通事故,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必须予以禁止。

  7.电动自行车走哪条道?和汽车一起走安全如何保障?

  按照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非机动车道受阻或没有设置独立非机动车道的,可以借用临近机动车道通行,但要注意避让机动车,确保行驶安全。

  8.驾驶电动自行车有什么要求?年龄限制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规定》明确“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

  9.管制路段如何划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有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告,必要时公开征求意见”的规定,《规定》第六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实际道路交通状况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管制路段。规划或者调整管制路段由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出意见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规划或者调整管制路段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15个工作日后实施。”在道路管制时段,电动自行车禁止通行。

  10.电动自行车充电有什么要求?物业企业及村、居委会怎样配合做好涉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

  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安全防火意识薄弱,电动自行车充电阻塞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私自拉接电线等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尤其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宗因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电动自行车引起火灾的原因主要有:充电线路老化、电池短路、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不匹配、过长时间充电、充电电压不稳定、充电环境随意等。鉴于目前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问题多集中在住宅小区及城中村区域,《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委会的消防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巡查所管理区域,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发现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堵塞消防通道、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进行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制定防火安全制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11.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是不是可以不处罚?

  《规定》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电动自行车违法查处执行与机动车不同,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角度出发,为培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起草部门拟通过在交通繁忙、电动自行车集中路段设置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学习点,以驾驶人自愿配合协助疏导交通进行安全劝导的方式,让驾驶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建立“以学促管”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12.违法曝光的具体怎样操作?

  《规定》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实施了醉酒后驾驶,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拒绝、逃避交通警察检查,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逆向行驶等五项违法行为被处罚后,一年内再次实施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及时将违法曝光数据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十五届市政府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形式公布并于2020年8月1日正式实施。现就《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市民关心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凭借其经济实惠、灵活便利、节省体力等优势,逐渐成为我市市民短途出行的理想代步工具,但是快速增长的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增加了城市的交通负荷,与其他交通工具的通行矛盾日益凸显,部分电动自行车逆行、冲红灯、不按道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我市交通事故涉电动自行车的占比高达19.1%。而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也存在依据不足、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为了提升我市交通秩序,解决电动自行车停放难、充电难,使用中无路可走等问题,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合理挖掘使用道路资源,规范电动自行车使用管理,满足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等需求,有必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全文共六章四十六条,分别是总则、销售和登记、静态管理、通行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明确规定了各部门职责分工、销售企业的责任、电动自行车登记、停放及消防安全规定以及通行规范及法律责任等。重点有如下几方面内容。

(一)完善电动自行车登记细则,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

  《规定》第十三条确定了本市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制度。为达到便民、利民的目的,根据《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粤市监〔2019〕37号)文件要求,注册登记过程中通过在邮政各网点增设牌证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等措施,由具备开展登记上牌工作的销售企业,实行“带牌销售”,并鼓励销售企业通过统一购买电动自行车保险,以便利我市既有电动自行车和新增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

  (二)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

  电动自行车车速相较于普通自行车车速较快、灵敏度高,容易与机动车及行人发生碰撞,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保险有利于保障各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制定过程中,市民普遍赞成为电动自行车购买保险,经多次协调论证,《规定》最终确定“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不做强制购买保险要求,但鼓励市民投保电动自行车险。

  (三)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明确物业企业及村、居委会的消防责任。由于部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车辆所有人安全防火意识薄弱,电动自行车充电阻塞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私自拉接电线等存在火灾隐患的行为,尤其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了多起因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当引发的火灾事故(大理6.11事件、深圳宝安9.9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规定》在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问题进行梳理和规范,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时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疏散通道等公共区域充电,并鼓励厂企、机关单位、住宅小区等场所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鉴于目前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问题多集中在住宅小区及城中村区域,《规定》也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和村、居委会的消防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消防安全职责。

  (四)明确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规定》明确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的规定。该项通行规定为创设性规定,考虑实际使用中的电动自行车,容易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并且根据数据分析显示,涉及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绝大多数致死原因是头部颅脑损伤。为了维护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员的生命安全,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如果驾驶人和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参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对于一般通行违法行为处罚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下罚款,以期有效减少此类危险驾驶行为,提升公民依法通行意识。

  (五)明确自愿参加现场学习和协助疏导交通的处理

  《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自愿接受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或者协助交通警察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电动自行车违法查处执行与机动车不同,从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角度出发,为培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拟通过在交通繁忙、电动自行车集中路段设置安全教育学习点,以驾驶人自愿配合协助疏导交通进行安全劝导的方式,建立“以学促管”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让驾驶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提升文明交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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