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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时间:2021-11-11     人气:1335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
概述:为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明确规范相关管理职责,提高城市安保水平和运转效率,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

为有序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明确规范相关管理职责,提高城市安保水平和运转效率,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目前我市已草拟《佛山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划部署提高利用效率


市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维护、应急、信息和档案管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纳入《办法》管理范围。其中,地下综合管廊不仅包括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还包括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和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办法》指出,后续编制我市管廊专项规划时,应当遵循优先在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建设原则;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须结合两侧地块开发、地下空间规划、市政管线分布等合理确定管廊布局,轨道交通建设、地下空间开发须统筹考虑与管廊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管廊工程,管廊建设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廊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查询工地段及毗邻区域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核实确认,以查明城市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并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将探测结果在申请材料中一并报送。


《办法》明确,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建设管廊;已建成管廊并有预留管线位置的道路,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不予规划许可。而对已建设管廊的城市道路,在规划期内不得再进行管廊的建设;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应同步提交区管廊主管部门意见并报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同意。


如管廊建设施工过程中需要穿越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油气管线安全保护范围、生态林地区、生态湿地区、供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军事用地和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手续。


强化管理确保运维安全


为了确保管廊建设稳定可靠,《办法》要求,管廊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组织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管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相关规定,对管廊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进行验收。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管廊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管廊建设单位应当在管廊地面构筑物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除了对管廊建设过程进行明晰外,《办法》还对后续运行、维护等做出要求。据悉,后续管廊运营维护单位负责管廊主体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时,应当建立健全管廊维护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机制以及与入廊管线单位的联动机制;同时配备建筑、机电、燃气、给排水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台账,落实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措施。


如若管廊内管线发生故障时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发生故障3日内按照规定补办道路挖掘手续。


同时,《办法》明确,在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和控制区内,不应从事或限制从事包括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以及深基坑开挖和爆破、桩基施工等相关活动。如若建设单位确需进行以上活动的,应当在施工前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管廊保护方案,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征询管廊运营单位意见,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区管廊主管部门备案。


而管廊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对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合法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开展相应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如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维护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开展相应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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