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站点
>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详细内容

《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2-01-08     人气:2605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
概述:《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近日,市城管执法局就《办法》主要亮点进行政策解读......

1月5日,记者从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获悉,《佛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近日,市城管执法局就《办法》主要亮点进行政策解读。


亮点一  


明晰生活垃圾分类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关系每个居民的日常生活,涉及各行各业具体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解读称,《办法》明确了各个部门职责,规定了政府、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的垃圾分类管理责任。


对于其他责任主体,《办法》规定了单位、家庭、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基本义务。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都是生活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养成垃圾分类习惯,逐步将垃圾分类转化为自觉行动。


《办法》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和职责。城镇居住地区如住宅小区已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农村居住地区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等。


亮点二


规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具体措施


垃圾分类,应重视源头减量。市城管执法局表示,《办法》明确了单位、家庭和个人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承担源头减量的基本义务。这向社会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垃圾分类应从垃圾源头减量开始,同时又要做好分类投放,才能形成社会合力,促进生活垃圾变废为宝,实现资源化利用。


《办法》同时明确了生产流通领域减量要求。针对产品过度包装的问题,规定执行国家、省关于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或者无毒无害的材料,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无偿提供不可降解塑料袋,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针对快递包装与日俱增的问题,规定在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推广使用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环保填充物等环保包装,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电子商务、快递等行业应当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降低不可降解塑料胶带使用量,提高使用45毫米宽度及以下的胶带封装比例,提高免胶带纸箱应用比例。


《办法》还明确了消费领域减量要求。为推行绿色办公,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广无纸化办公,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推行绿色办公。


亮点三


细化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可操作性


对于市民而言,如何扔垃圾是大家普遍关注的问题。《办法》规定了分类投放具体要求。例如,对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日常废弃的花卉绿植、废弃的年花年橘、绿化作业垃圾、体积较大的废弃家具、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的投放进行了明确规定,细化便民措施,公开收运单位及联系方式,为市民投放体积较大废弃家具、年花年橘、可回收物提供便利。


在垃圾投放上,《办法》规定了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办法》明确要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逐步建立居住地区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投放时间段。家庭厨余垃圾每日投放时间段原则上不少于两个。同时,《办法》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环境整洁,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的居住地区应当开展桶边督导,并设置误时投放点。


《办法》还规定楼层不设桶。要求居住地区居住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用于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公共区域不得设置垃圾桶,楼层按四分类设置垃圾桶比原来放置的垃圾桶体积要大,成本要高,容易造成消防通道堵塞,为配合定时定点制度落实以及培养垃圾分类投放习惯养成,楼层撤桶势在必行。


在后端环节,《办法》规定收运、处理工作规范。明确要求收运、处理单位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工作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考虑到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容易产生恶臭、滋生细菌,要求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定时收运,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运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可以告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生活垃圾,并及时报告城管执法主管部门处理。


亮点四  


完善设施建设与保障责任


建设、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是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硬件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表示,《办法》在强化专项规划、年度建设计划、经费保障的基础上,规定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转运设施,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同时,《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已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有利于确保生活垃圾收运设施的稳定,进而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有效施行。


此外,《办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规定未按照《办法》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情节轻微且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培训、宣传服务或者现场督导等活动的个人,不予行政处罚。

(声明: 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