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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主张租车补偿?法院开出高额罚单!

时间:2022-08-22     人气:11750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作者:
概述: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事主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伙同汽修厂、租车公司伪造证据,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损失......

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事主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并伙同汽修厂、租车公司伪造证据,要求赔偿车辆维修期间产生的租车费用损失。近日,南海法院审理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法院决定对作出伪造证据的事主、汽修厂和租车公司分别罚款5万元、10万元、10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1日,肖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运输途中与袁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货车司机肖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2年3月,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肖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维修费以及租赁车辆代步所产生的费用共计63077.29元。


庭审中,袁某提交了汽修厂出具的《证明》、与租车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及租车费发票,拟证明车辆维修期间为37天,在该期间其向租车公司租赁车辆并支付租车费用11000元。


袁某主张的车辆维修完毕时间为2021年11月28日。经查,袁某驾驶的车辆从2021年11月9日开始每天均有较为频繁的路面行驶轨迹,袁某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袁某主张的租车费用,袁某所述的提车时间与事实严重不符,而租赁车辆的使用情况与其陈述相互矛盾,法院认定袁某并未实际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袁某与租车公司之间并未实际发生租车关系。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袁某医疗费、维修费共计35886.29元,对袁某主张的租车费用依法予以驳回。


袁某为获取法院对其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诉请的支持,在没有实际租赁替代性交通工具的事实下,伙同汽修厂、租车公司对车辆维修时间、租车费用作出虚假陈述、虚假证明,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因此,法院依法对三方作出罚款决定,对袁某、汽修厂、租车公司分别罚款5万元、10万元、10万元。目前,三方均已缴纳罚款。


法官提醒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虚假诉讼行为,破坏社会诚信,扰乱诉讼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当事人应以合法合理的方式主张自身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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