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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拟出台政策鼓励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时间:2022-02-23     人气:5375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
概述: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



 《佛山市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鼓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正在征求意见。《办法》明确,六类土地可“二次开发”,并设立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专项资金,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综合利用水平。据悉,办法征求意见时间截至3月12日。


 强化低效产业用地监管


  《办法》所称的低效产业用地,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属于淘汰、落后、过剩产能,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产出效益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工矿仓储等存量建设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产业用地,应纳入《办法》规定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管理范围:


  一是空闲土地、停建停产、倒闭外迁停产、转型停产等闲置关停产业用地;二是单位产值排放、单位产值能耗以及土地污染程度,限制淘汰类产业及环保能效要求不达标的淘汰类产业用地;三是项目部分用地已经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合格、企业生产正常、土地处于依法利用状态中,但仍有未建设或空闲的未充分利用产业用地;四是产业用地建筑容积率低于0.28、亩产税收低于2万元/亩、地均产值低于50万元/亩整治类开发利用及投入产出低效产业用地;五是产业用地建筑容积率在0.28~0.5之间、亩产税收2万元/亩~7万元/亩之间、地均产值50万元/亩~178万元/亩之间、投资强度少于130万元/亩的提升类开发利用及投入产出低效产业用地;六是经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低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凡被认定为土地低效利用又不主动配合整改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各级财政扶持和奖励政策,同时纳入高明区日常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自然资源部门应依法对其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和监督检查,并依据原出让合同约定条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同时,高明区税务、应急、消防、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依法依规对此类企业加强监管;区发改、供电、供水、燃气、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实施用电、用水、用气、排污等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等;区金融部门将加强与辖区银行业等金融机构的信息沟通对接,引导金融机构以“限制粗放低效用地、支持节约集约用地”为原则,加强低效用地项目的信贷风险管理。


 设立奖补专项资金


  《办法》指出,将设立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奖补专项资金,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实施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


  企业收购整合低效产业用地或原土地使用权人投资超10亿元以上的重大先进制造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超5亿元的,根据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报告,对投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地块引进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先进制造业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超3亿元的,根据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报告,一次性奖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和投资企业各50万元。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地块引进1亿元以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中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一次性奖励原土地使用权人30万元。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地块投资新项目(纯厂房建设项目除外),在项目约定达产之日后的第1个完整自然年度主营收入超2000万元且申请办理并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手续,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原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出租空置厂房或土地使用权引入新项目,租赁期10年以上,在新引进项目投产后,如果承租人实际缴纳的税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年税收,则以达到约定税收当年为起始年,连续三年将企业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原土地使用权人在原地块投资新项目(纯厂房建设项目除外),在新项目投产后税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年税收,则以达到约定税收当年为起始年,连续三年将企业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增量的100%奖励给原土地使用权人。


  企业通过收购、流转等方式取得低效产业用地进行再开发,奖励金额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在新引进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给予该企业在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中实际缴纳的税费的区级留成总额100%的补助;二是新引进项目投产后,如果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年税收,则以达到约定税收当年为起始年,连续三年将企业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100%奖励给该企业单位,企业第四年、第五年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该企业单位。


  企业通过承租低效产业用地或厂房对低效产业用地进行再开发,新引进项目投产后,如果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年税收,则以达到约定税收当年为起始年,连续三年将企业每年对当地的财政贡献量的50%奖励给该企业单位。


  开发低效产业用地用于新建项目且容积率达到2.0及以上,且需全部拆除原建筑物重建的,对于拆除合法登记面积给予以下补助(每宗土地补助上限为200万元):以租赁形式取得开发权的,按4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以收购、流转方式取得土地的,按60元/平方米的标准补助。补助款项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后支付。


  对于经高明区低效产业用地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大宗地块(原则上用地面积为100亩以上)或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低效产业用地,再开发补偿或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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