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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时间:2022-10-10     人气:872     来源:禅城区农业农村局     作者:
概述:佛山市禅城区农业农村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1.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

检查依据

1

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农药经营单位

农药产品质量、农药标签、农药经营购销台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1-3家

农业股

1.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2.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2

对辖区内农药使用单位的检查

农药使用单位

检查种植企业对农产品投入品的购销、使用台账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1-3家

农业股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3

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肥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

肥料产品质量、包装标签、登记证号;企业生产条件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1-3家

农业股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4

对种子(农作物、菌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种子(农作物、菌种)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经营主体备案种子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农作物种子质量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检查1-3家

农业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

对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

对定点屠宰企业的检查

屠宰企业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违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违禁物质,违法屠宰、销售病死畜禽及产品等行为;按照农业部《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内容和要求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是否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渔业和畜牧兽医股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2.《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2011年5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62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3.《生猪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2016年4月农业部农医发〔2016〕14号)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1.2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第五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5月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一章、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执法工作。”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的动物防疫条件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6

对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

动物诊疗机构(犬只免疫点及上牌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20%,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渔业和畜牧兽医股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0日佛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指导和协助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指导和监督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和协助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等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监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依法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的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7

兽药经营企业的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检查该店所销售兽药是否包装完整,是否正规药厂生产,是否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100%,抽查频次根据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渔业和畜牧兽医股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中药材的,应当注明产地。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

8

动物诊疗机构专项行动

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

动物诊疗机构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15%

渔业和畜牧兽医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和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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