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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辞呈又反悔,公司有权要求离职吗?

时间:2022-01-12     人气:2287     来源:佛山人社     作者:
概述:李某因一时冲动,向公司递交了将在30天后离职的辞职信。3天后,他后悔了,要求拿回辞职信,被公司拒绝......

具体现实事件呈现


案情


李某因一时冲动,向公司递交了将在30天后离职的辞职信。3天后,他后悔了,要求拿回辞职信,被公司拒绝。次日,李某乘工作人员不备,在公司人事主管没来得及作出书面批复时,从人事部门中偷走了辞职信。


30天期满后,公司仍要求他离职。李某认为自己在公司人事主管并未批复之前,便已要求不解除劳动合同并偷回了辞职信,意味着自己的辞职行为并未完成,公司无权让他走人。李某的观点对吗?


结论


李某的观点是错误的,公司有权要求他离职。


法律条文引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只要劳动者遵循时间、书面形式的规定,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同意与否,都可以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且期限届满劳动合同便自然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来说也是“双刃剑”,非因特殊情况,不可反悔、不可撤销。这种特殊情况,就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该法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者撤销辞职要求的申请,在辞职信送达公司之前到达公司,或者与辞职信同时到达公司,才可以撤销辞职要求,否则除非公司同意才可挽回。


本案中,公司已经收到李某的辞职信,他在三天后要求拿回辞职信时公司已拒绝,无疑不符合撤回的要件。同时,他偷回辞职信,并不能否定此前已经辞职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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