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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城城管立即出动处理流浪犬!

时间:2022-07-28     人气:1404     来源:佛山新闻网     作者:
概述:近日,一位热心市民向禅城区张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反映,在华宝南路附近某小区有一只流浪犬在徘徊,执法人员立即出动......

近日,一位热心市民向禅城区张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反映,在华宝南路附近某小区有一只流浪犬在徘徊,执法人员立即出动。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发现有一只黑白相间的流浪犬躲在该小区北门的一条通道内。犬只未佩戴犬牌,毛发脏且看起来精神状态不佳。为避免流浪犬跑出通道后四处逃串,对周边居民和交通行车等造成更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用木板将通道口挡住避免流浪犬逃出,同时联系佛山市伴侣动物保护协会工作人员并反馈现场情况。


工作人员到现场后,通过食物诱导、分散犬只注意力等方式对犬只进行诱捕,并现场做简单的犬只疾病诊断,发现该流浪犬患有皮肤病。随后工作人员将流浪犬带回收容所进行治疗和检测防疫,检查犬只身体健康情况和是否有传染病等。完成治疗和检测后,协会工作人员将犬只信息发布到微信“佛山领养日”等公众号上待犬主认领。


张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提醒,广大犬主要规范养犬行为,做到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遵守《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自觉将犬只实行拴养,依法办理犬证,溜犬戴嘴套拴犬绳。看到流浪犬只时请不要靠近,市民一旦发现流浪犬只,可拨打12345求助。


法律链接: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养犬人应当为犬只提供必要的饮食条件、活动空间和生活环境。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虐待犬只。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遗弃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领回犬只;拒不领回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犬只送至犬只留检场所收养,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养犬人虐待所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虐待非本人所饲养犬只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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