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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出台!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全面保障

时间:2022-02-16     人气:6439     来源:     作者:
概述:顺德区残疾人就业人数从3870人增长至4592人,就业人数累计增幅达18.66%,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从2923人增长至3719人......

佛山市顺德区出台


《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


对残疾人就业及用人单位扶持


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在顺德工作的残疾人朋友


和聘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快来了解一下


可以享受哪些优惠补助吧


2013年顺德区出台《顺德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顺保发〔2013〕168号),并于2016年修订。细则实施以来,顺德区、镇(街道)共投入的资金超过2亿元用于相关扶持项目,援助的残疾人超过50,669人次,受惠的用人单位超过9264家次,在引导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实现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至2019年,顺德区残疾人就业人数从3870人增长至4592人,就业人数累计增幅达18.66%,按比例就业残疾人数量从2923人增长至3719人,累计增幅达27.23%,残疾人就业形势稳中向好。


近年来,残疾人就业政策及环境也有了新的变化,《细则》(顺民社发〔2016〕201号)已难以满足当前残疾人就业形势。为进一步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的引导和调节作用,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开展新政策制订工作,并于2022年1月12日正式印发《顺德区扶持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本办法于2月12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

本办法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在顺德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及义务。


政策要点


残疾人就业扶持


对顺德区户籍的残疾人给予就业扶持,补助内容包括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创业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补助、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助。


1.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对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50%。


对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以自主创业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为残疾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


对盲人按摩行业从业人员(含盲人按摩机构盲人员工及从事盲人按摩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上年度残疾人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2/3。


2. 残疾人创业补助


申请条件


主体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企业(含社会企业)、社会服务机构。


注册条件:残疾人以本人名义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


经营要求: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场地使用权。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含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


补贴标准


对由1至2名残疾人开办或参与经营的,每户给予3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对由3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每户给予5万元的创业补助资金扶持。


3.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补助


按照参赛类别,对残疾人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必要参赛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及因参赛所需的必要器材费用)按比例给予参赛经费补助。


对参加国际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费用总额8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每次不超过2万元。


对参加全国性或省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的,给予费用总额50%的参赛经费补助,每人每次不超过1万元。


4. 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


对参加区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对参加省级或市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按省或市奖励标准给予1:1的配套奖励资金,如省市奖励标准低于区级奖励标准的,区奖励部分按区级标准予以奖励。


对参加国际性或全国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并或获得相应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5. 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助


对考取职业技能证书的残疾人予以补贴,有关补贴按照有关顺德区劳动力技能提升补贴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扶持


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补助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补贴、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


1.  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残疾人职工招用要求,且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的50%。


2. 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


对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满足相应招用残疾人人数要求,且其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设施设备改造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用人单位,给予改造费用补贴。补助标准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残疾人职工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的标准。


3.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补贴


对上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不含行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福利企业),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5人(含5人)至10人(含10人)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1万元给予奖励;上年度平均安排残疾人就业10人以上的,超比例安排的人数部分,按每人1.5万元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5万元。


残疾人就业援助扶持


对残疾人就业基地、就业帮扶基地和职业培训基地,以及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给予扶持。补助内容包括残疾人五类基地补助、区级残疾人就业基地启动和运作经费补助、辅助性就业机构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


1. 区级残疾人就业基地启动和运作经费补助


申请条件


法人登记: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有法定注册登记证照。


场地要求:具备生产所需的场所、设备、设施,有辅助残疾人就业和生活的无障碍基本设施。


残疾人招用要求:安排5名及以上顺德区户籍残疾人就业并实际在岗6个月以上。


启动经费补助标准: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10万元。


运作经费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数量,每名残疾人每月800元的标准给予运作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5万。


2. 残疾人五类基地补助


对符合广东省残疾人五类基地建设规范,经上级认定为市级以上(含市级)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基地且年审合格的,给予基地补助资金。


补助标准:


一级基地每年20万元;


二级基地每年15万元;


三级基地每年10万元。


3. 区级辅助性就业机构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


对新设立的符合《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佛残联〔2021〕64号)规定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启动经费和运营经费补助。


启动经费补助标准:



运营经费补助标准:按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运营经费补助,其中顺德区户籍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1000元、顺德区户籍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800元。


4. 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营经费补助


对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满足相应服务场所、服务对象、服务人员及服务管理规定等要求的其他辅助性就业机构给予运营经费补助。


申请条件:


1、合法的主体资格: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等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向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已认定为康园中心的机构、就业基地的除外);


2、服务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3、常年安排各类残疾人(实名制)不少于10名,并签订服务协议或劳动合同,与残疾人签订服务协议的,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为残疾人支付不低于当年佛山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3的劳动报酬,建立残疾人服务档案;


4、具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生活的无障碍环境,具备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的设施设备;


5、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6、根据服务对象的规模配备专业服务人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1:15;


7、建立健全日常行政、业务、账务、卫生、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应急措施;


8、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对象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应在本辅助性就业机构,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在其他单位的,不列入常年服务对象。


运营经费补贴标准:按服务对象类别、人数给予运营经费补助,顺德区户籍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800元、顺德区户籍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


新旧政策对比


新规有什么亮点


与既往政策有什么区别?


残疾人就业扶持


亮点一:新增辅助性就业残疾人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相应补贴。


原政策: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申请人上年度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总额的2/3进行补贴。


新政策:新增以辅助性就业机构职工身份参加社会保险。


亮点二:残疾人创业补助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企业两个创业主体类型,并进一步加强补贴申领规范。


原政策:残疾人自主或参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实际经营超过6个月,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仍在正常经营的,可申请创业启动资金。


新政策:新增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企业两个创业主体类型,并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将“民办非企业”调整为“社会组织”的表述。同时,从补贴申领规范上,增加“以本人名义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年以上(含一年)房屋场地使用权”的要求,以及明确创业者本人及其招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扶持


亮点一: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行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


原政策: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达标的用人单位,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新政策:新增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及以上的规定,以及明确须依法为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向残疾职工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低于顺德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


亮点二:扩大无障碍环境改造和设施设备改造补贴范围,并以据实补贴的方式提高补贴标准。


原政策: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5人以上(含5人)或安排残疾人比例未达标而年审核定残疾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的用人单位,实施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或残疾人就业设施设备改造,经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改造费用50%的改造费用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


新政策:


扩大补贴范围:安排残疾人比例达标且年审核定残疾人数达3人以上(含3人)的用人单位。


提高补助标准:按实际改造费用给予补贴,但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且残疾人职工人均不超过3000元/人的标准。


残疾人就业援助扶持


亮点一:新增残疾人五类基地补助。


新政策:按照《广东省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集中就业、就业帮扶、职业培训、创业孵化、盲按实训等基地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粤残联〔2021〕115号),对五类基地进行扶持。


亮点二:提高区残疾人就业基地、区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助标准。


区残疾人就业基地运作经费补助标准


原政策:对已认定的残疾人就业基地,按上年度安排每名残疾人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予运作经费补助,补助金额每年不超过20万。


新政策:补贴标准提高为每名残疾人每月800元,补贴限额提高为25万元。


区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


①新设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启动经费补助标准


原政策: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服务人数不少于50人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5万元;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500(含500)至1000平方米,服务人数不少于30人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20万元;机构服务场所总面积100(含100)至500平方米,服务人数不少于15人的,给予一次性启动经费15万元。


新政策:按照《佛山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认定办法》(佛残联〔2021〕64号)对场所面积和服务人数的规定,以及结合顺德区实际,将机构服务场所最小面积调整为50㎡,并细化分档,建立正向的引导机制,补贴标准同时兼顾安全标准和有效服务人数两个指标,最高启动经费补助标准提升至30万元。


②新设立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运营补助标准


原政策:按服务人数给予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800元、其它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500元的运营经费补助。


新政策:精神残疾人每人每月1000元、其他类别残疾人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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