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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微商售卖假冒伪劣口罩可打12345举报

时间:2020-02-25     人气:2245     来源:佛山新闻网     作者:admin
概述:2月24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网上销售和购买口罩等防护产品监管提示及消费警示。该局提醒,朋友圈等售卖医用口罩须取得相关资质。消费者如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到涉嫌假冒伪劣的疫情防护产品,或发现存在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

      2月24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防控期间网上销售和购买口罩等防护产品监管提示及消费警示。该局提醒,朋友圈等售卖医用口罩须取得相关资质。消费者如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到涉嫌假冒伪劣的疫情防护产品,或发现存在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


  销售劣质口罩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微信群、朋友圈出现高价销售医用口罩、酒精等防护用品的现象,一些假冒伪劣产品趁机进入市场。有关负责人表示,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不仅需要《营业执照》,还需要取得《第二类医疗经营备案凭证》,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一旦查处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未办理二类医疗器械备案销售二类医疗器械且逾期没有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的医用口罩的,没收违法产品,并处2万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微商:朋友圈售卖医用口罩须取得资质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医用口罩等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需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应当在网站或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填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事先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同时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消费者:发现售卖假冒伪劣口罩可打12345举报


  此外,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QQ等社交平台购买医用口罩等疫情防护产品;确需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应认真查阅和了解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建议广大市民通过预约摇号的方式在指定药店购买口罩。


  消费者如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到涉嫌假冒伪劣的疫情防护产品或发现存在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电话或使用微信小程序“12315”,向被投诉举报人实际经营地或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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