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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杏坛镇古建筑认保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9-27     人气:1085     来源:www.shunde.gov.cn     作者:
概述:杏坛是一个有一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镇,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有不可移动文物145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

(征求意见稿)

  杏坛是一个有一千多年历史的文明古镇,历史文化底蕴深厚,有不可移动文物145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4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2处,是顺德区文物存量最大的镇街。为加强辖区内古建筑的保护,规范古建筑的认领保护利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顺德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岭南广府文脉传承试点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建筑是指本镇行政区域内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祠堂、牌坊、书塾、名人故居、桥、码头、古道等单体形态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古建筑认领保护(以下简称“认保”),是指认保人通过一定程序对古建筑进行保护修缮活化等的行为。

  第三条 认保人是指参与认保活动的公民、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等。认保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古建筑的认保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在保存和延续古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的同时,满足企业形象展示和个性化的需求。

  第五条 古建筑认保行为由镇宣文旅办协同相关部门负责实施,各相关村居配合。  

  第六条 认保人在不改变古建筑所有权的前提下,负责日常管理,享有一定年限的使用权、运营管理权。

  第七条 认保人对认保古建筑的保护修缮活化利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保护活化方案应依据有关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审批,修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单位承担;

  (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不得实施影响原有整体建筑风貌的改建和扩建;确需进行内部改造的,应保留原有格局,其保护利用方案应由镇宣文旅办向区文物主管部门报备。

  (三)申请者可在以下领域对文物进行活化利用:企业产品或形象展示,企业文化培训或团建拓展,专题博物馆,向社会开放的知名艺术家工作室。也可用于向公众开放的咖啡吧、书吧、文创产品展厅、茶室、传统工艺作坊等其他个性化需求。不得将文物改造利用为餐厅、会所、仓库等不符合文物保护相关规定的场所;

  第八条 需要认保的古建筑,由古建筑产权所有人提出,古建筑所在的村委会与镇宣文旅办签订委托协议,并在政府网站或公众号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认保人根据公布的古建筑名单,选择认保对象,与古建筑所在村居委会协商沟通后,联合向镇宣文旅办提出认保申请,经审查同意后,认保人与古建筑所有权人签订认保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报区、镇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认保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一)严格遵守文物修缮的规定,在保护活化古建筑过程中方式创新,获得区级以上相关政府或主管部门认可的;

  (二)对在保护活化古建筑上具有创意,为文化产业发展拓宽新思路的,作为区镇试点,经验广泛推广的。

  奖励方式可以是荣誉称号授予,由区镇文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流程规定授予“传承岭南广府文脉贡献单位(爱心人士) ”等荣誉称号;也可以是项目启动经费扶持,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入50%,扶持年限不超过2年,每年扶持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参与文物活化利用的申请者,要坚持把文物安全摆在首位,履行文物保护责任,定期接受文物安全知识培训,明确文物安全责任人,加强对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维护;须充分考虑文物等级、类型和保存状况等因素,不得超出其安全承载能力,禁止进行可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须严格按照已批准的项目设计以及运营方案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文物用途,不得擅自改变文物建筑结构。镇文物主管部门、村居应加强监督管理,在改造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检查,在运营期间,每季度组织一次监督检查,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二条 参与文物活化利用的申请者,每年须按要求开展项目自评;文物所在村居每年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书面报告镇宣文旅办,由镇宣文旅办组织实地评估。在项目运营期间,镇宣文旅办结合实地评估情况,需对文物进行保养维护的,提出保养维护意见,由参与文物活化利用的申请者,负责文物的保养维护。

  第十三条 对于在文物活化利用过程中擅自改变文物用途、改变文物建筑结构等违反协议约定的申请者,由镇文物主管部门要求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文物权属人无条件终止运营协议。对于评估结果显示运营效果不佳且无法好转的项目,可由申请者提出申请,经文物权属人和镇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退出,退出时由申请者负责将文物恢复原貌。对于因上级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导致试点工作必须终止的,由协议签订的双方协商解除协议关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杏坛镇宣传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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