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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公租房配租办法/顺德区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申请材料

时间:2020-09-17     人气:1304     来源:     作者:
概述:  1、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1、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2、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3、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4、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5、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6、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7、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8、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无房新就业职工、无房外来务工人员向本用人单位申请公租房的,提交资料及要求如下

  1.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若申请人已婚的,再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若申请人离异的,再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复印件;若申请人丧偶的,再提供配偶死亡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申请人及配偶在我区及外地拥有房地产的产权证复印件(如有的,必须提供。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

  3.若申请人配偶不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提供配偶工作单位或雇主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以及其他可反映申请人及配偶年收入的证明材料

  4.其他住房保障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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