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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失业补助金认证要求及领取期限/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总则

时间:2020-09-24     人气:916     来源:     作者:
概述:  佛山失业补助金认证要求  经审核通过可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自次月起,每月的1-31日通过线上(广东人社APP、广东人社网上服务平台等)或服务窗口(带身份证或社保卡)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承诺出现停止领取情形时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佛山失业补助金认证要求

  经审核通过可领取失业补助金的失业人员自次月起,每月的1-31日通过线上(广东人社APP、广东人社网上服务平台等)或服务窗口(带身份证或社保卡)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承诺出现停止领取情形时主动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未按时认证的,当月失业补助金暂停发放,次月进行认证的补发上月失业补助金;连续2个月不认证的,终止发放失业补助金。

  领取期限、补领规定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参保当月不享受失业补助金。

  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自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当月起计算,按月发放,次月到账。

  2020年3月至本市政策出台前已符合申领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一次性申领符合条件月份的失业补助金

  停领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或其遗属必须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失业补助金停领手续:

  1.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

  2.正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3.已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终结失业保险关系且之后无参加失业保险记录的;

  4.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

  5.移居境外的;

  6.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7.应征服兵役的;

  8.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9.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1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死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它事项

  失业补助金原则上发放到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应激活金融账户;无社会保障卡的,应先办理社会保障卡,未领到卡前可提供其它金融账户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人员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一)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四)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失业保险,依法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在失业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给予补贴。

  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失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失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事务,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实行省级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级以上市统筹。各统筹地区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向省上缴调剂金,用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的调剂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

  各统筹地区按时足额上缴调剂金后,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省级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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