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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佛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

时间:2020-09-24     人气:745     来源:     作者:
概述: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未规定时间为其员工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交材料  1、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追溯补缴社保费申请表》  2、补缴......

  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未规定时间为其员工办理登记和申报缴费手续;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3、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提交材料

  1、填写《佛山市社会保险追溯补缴社保费申请表》

  2、补缴证明资料,包括员工工资单、会计凭证、员工花名册等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单位提交补缴材料向所属社保机构申请补缴社会保险费;

  2、所属社保机构审核资料,符合的予以办理,并出具补缴核定单据给参保单位;

  3、参保单位持补缴核定单据,到当地地税部门刷卡缴费。

  收费标准

  不收手续费,补缴费用按照《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时限

  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地点

  单位社保业务所属的社保机构办理。

  办公时间

  每月的1-22号,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七、与原办法的衔接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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