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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停车场只卖不租,业主有车不能停?

时间:2022-07-14     人气:893     来源:佛山消委会     作者:
概述:消费者小张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小区地下车位可租可买,但是入住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联合发通知......

业主不能停小区停车场?


消费者小张购房时,开发商承诺小区地下车位可租可买,但是入住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联合发通知,地下停车场“只卖不租”,要求未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进入小区停车。


小张认为自己被开发商骗了,而且明明有车位为什么就不让进去停呢?


佛山市消委会


律师顾问团熊井春律师表示


民法典中对车位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出租、出售、赠予等方式。就是对开发商对车位“只卖不租”的限制,而且还明确规定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开发商以享有车位的权属,“只卖不租”,不仅违反民法典的规定,而且违反消法不得强制交易的规定。


1、开发商在小张购房时承诺小区地下车位可租可买,现又发通知称未购买车位则小车不能进入小区停放明显违约。


2、小张作为小区业主,依法有权利优先使用小区停车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发通知不准小张的车辆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违法,损害小张作为业主的合法权益。


3、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以未购买停车位则不得将车辆进入小区停放的行为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涉嫌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


4、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应当撤销其所发的通知,允许小张进入小区地下停车场停放车辆。


消费提示


消费者在购房时如果有车位使用需要,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车位使用方式的合同或者协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拨打12315或到当地消委会进行投诉。


法律法规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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