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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桂城街道公租房申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

时间:2020-09-22     人气:785     来源:     作者:
概述:  一、公租房实行动态核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域区内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工作、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住户,按照本办法的......

  一、公租房实行动态核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域区内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工作、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住户,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申请人将承租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2.申请人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 3 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 6 个月的;

  5.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6.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住房、经济收入等情况,骗租政府的公租房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责令承租人立即退出并按房屋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骗租行为由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 年内不得再申请政策性保障住房。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监局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公租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租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引进人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在南海区桂城街道有固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

  2.已与桂城街道本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已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并在本区缴纳社保金(试用期的提交单位证明);非在本区建立社保账户的,须由本地用人单位予以确认。

  4.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在本街道无私有房产且用工单位未安排住房或未租住公房;

  5.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6.申请人家庭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已接受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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