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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商品房预售核准审批条件/佛山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核准办理指南(二手楼)

时间:2020-09-22     人气:1933     来源:     作者:
概述:  (一)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售人同意。  (二)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

  (一)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预售人将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转让给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时,应当经拥有已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的预售人同意。

  (二)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受让方应当享有原预售人对预购人享有的权利,并承担原预售人对预购人所承担的义务。

  (三)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受让方与预售人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方应当持下列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变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商品房项目的转让合同; 2、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3、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等部门同意变更的有关证件;4、受让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5、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的预售房款专用帐户;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根据《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三款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审批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②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③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④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⑤已依法登记领取了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⑥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审批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⑴、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⑵、商品房过户证明;

  ⑶、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⑷、经房屋平面图测绘机构测绘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⑸、购房发票(缴款证明);

  ⑹、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⑻、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申报表;

  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

  收费标准:

  1、房地产权转移登记费:80元/宗。

  2、证书工本费:10元/本(房屋共有权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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