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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产税征收的相关规定与细则/佛山房产证转移办理指南

时间:2020-09-24     人气:1827     来源:     作者:
概述:  房产税的对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上面列举的产权......

  房产税的对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上面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原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

  注: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注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

  注: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办事说明:佛山房产产权转移应该如何办理?办理需要提交什么材料?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小编为你提供佛山房产产权转移办理指南。办理条件

1、办理转移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房地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2、办理转移登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并非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的商品房;

(2)并非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3)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产;

(4)权属无争议的房产;

(5)已依法进行初始登记,确认了权属的房地产;

(6)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转移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1、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4) 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5) 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4)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2、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⑴、经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销合同);

⑵、商品房过户证明;

⑶、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⑷、经房屋平面图测绘机构测绘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⑸、购房发票;

⑹、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⑻、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办理流程

1、窗口受理

2、部门初审、复审、审批

3、核发房地产权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办理费用

登记费:住房:80元/件(套)

非住房:550元/件(宗)

房屋权属证件工本费:10元/本(第一本免费)

办理地址

受理咨询机构: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产权登记股

电话:83879683

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产权股

电话:81213193

顺德区城建国土和水利局办文窗口

电话:22836600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股

电话:87748405

高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房屋产权产籍股

电话:88620920、8862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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