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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案例:未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无效

时间:2022-06-24     人气:9846     来源:www.ss.gov.cn     作者:
概述:朱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地产公司任销售总监,每月固定工资5.5万,该地产公司在2020年3月突然向员工发出《绩效预留工资方案》......

未经合法程序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无效

【案情简介】

朱某于2019年8月入职某地产公司任销售总监,每月固定工资5.5万,该地产公司在2020年3月突然向员工发出《绩效预留工资方案》,通知每月从员工收入中提留20%,年终依据个人年度绩效考核成绩进行发放。2021年4月,朱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该地产公司称朱某年终考核不及格,提留工资不予返还。朱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地产公司退返提留工资合计14.3万元。

【争议焦点】

该地产公司依据《绩效预留工资方案》从员工每月工资提留20%作为绩效工资,考核不合格者不予返还,上述规定是否合法。

【案件评析】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本案中,地产公司所依据的《绩效预留工资方案》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应经职工民主程序通过,并将结果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地产公司未举证证实方案已履行法定程序,便直接在员工收入中提留款项,违法情节突出,应予全部退还。

裁决结果:仲裁委支持了朱某的请求。

仲裁作出裁决结果后,地产公司改正违法行为,除朱某外,还退还了其他员工的提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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