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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佛山市停车场管理新规实施

时间:2020-05-29     人气:2242     来源:佛山日报     作者:admin
概述:今日,市交通运输局对佛山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进行解读,8月1日起,佛山市停车场将执行新的管理规定。......

      今日,市交通运输局对佛山市人民政府最新发布的《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进行解读,8月1日起,佛山市停车场将执行新的管理规定。

  近年来,佛山汽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截至2020年3月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约321万辆,其中汽车约276万辆,千人拥车量位居全国前列。目前,全市停车泊位约130万个,且泊位年增量跟不上汽车年增量,导致普遍存在“停车难”现象。
  市交通运输局介绍,佛山曾经在2014年出台了关于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来执行的文件内容已经逐渐不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今年5月,佛山正式印发《佛山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佛山市首部关于停车场的政府规章,对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提出新的发展目标。
  差别化收费 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
  即将实施的《办法》明确了停车场的定义与分类,要求佛山市所有停车场必须有管理者进行管理,并且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三大类,确保停车场处于有效管理状态。
  据市交通运输局统计,截至今年5月,全市路内停车泊位12.4万个,已经实施收费的约3.1万个,存在大量的道路停车泊位未实施收费。这种现象不利于提升道路停车泊位周转率,也不符合道路公共资源应当公平使用的原则。
  针对这一难题,《办法》明确了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
  《办法》提出,车辆停放服务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当区分停车场所在位置和停车时段,按照中心区域高于其他区域、路内高于路外、繁忙路段高于一般路段、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科科长祝贺解读称,《办法》贯彻了停车泊位“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为佛山市全面推广路内停车收费提供了依据。同时,佛山将结合交通运行情况和交通管理政策适时调整,通过价格杠杆,调控交通出行。
  目前,禅城、南海、顺德、高明四个区均已推出收费标准,三水区也即将启动。从禅城区来看,路内停车实行分档累进收费方式,划分一、二、三类路段进行收费。一类路段工作日收费时段(7:30—20:00)日间路内停车收费为首小时10元,最高限价60元;二类路段收费为首小时8元,最高限价40元;三类路段按次收费,8元/次。
  道路停车 城市主干道快速路逐步取消路边泊位
  除了收费政策,道路停车泊位管理也备受市民关注。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以内设置的,供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办法》提出,制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和编码规则,严格控制道路停车泊位总量。
  道路停车泊位较为分散,佛山将如何管理?
  《办法》指出,道路停车泊位由区道路停车泊位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组织设置并向社会公布,实行编码管理。同时,每两年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办法》还明确了禁设道路停车泊位的条件要求。”市交通运输局城市道路建设科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消防通道、无障碍通道、人行道、城市快速路主道、主干路主道等区域,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其周边200米范围内逐步取消路边泊位。针对“僵尸车”问题,将由公安机关统一处理,具体视车辆的使用状态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医院、学校、交通客运换乘场站等客流集中且停车位不足的区域,周边道路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置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方便市民使用。

  智能化管理 停车将实现ETC收费
  司机开车出入停车场时,无需停车即可支付费用,这种快捷收费方式将成为现实。在智能化管理方面,《办法》提出,鼓励我市实行电子收费的停车场,兼容ETC等不停车电子收费技术。
  这意味着,市民在进出停车场时,可以选择ETC、微信和支付宝等多种支付方式。据市交通运输局统计,全市约有40个停车场实现了ETC收费。
  “智能化管理还体现在大数据的运用。未来,车主能够方便快捷地查询到空余车位和导航信息。”该负责人补充说,《办法》明确了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全市统一的智能停车技术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按照要求安装符合标准的硬件设备,将停车场基本信息、实时动态数据上传至该系统。
  具体而言,停车场管理者应当向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系统提交管理者的基本信息、停车位类型和数量、停车位的平面示意图、实施收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等。道路停车泊位及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者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停车引导信息,提供停车泊位剩余数量等信息服务。
  对于停车场管理者,《办法》还提出,对不提交或者不更新停车场基本信息资料的行为、不按照规定上传动态停车信息数据的行为,分别对个人和单位处100元罚款和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要求,开展停车场管理者诚信评价、车辆停放诚信评价,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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