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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生育保险报销指南/佛山禅城区生育保险零星报销需要什么材料?

时间:2020-09-18     人气:924     来源:     作者:
概述:  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资料  (一)单位申领生育津......

  办理条件

  (一)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并累计满12个月。

  (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按时足额缴费状态,从参保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申请资料

  (一)单位申领生育津贴

  1、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并且用人单位已向其垫付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1日起1年内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已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工资)且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属于以下情形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如下材料:

  (1)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的,由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时还需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如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注销,由承继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

  (2)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3)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申请资料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4)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二)个人申领生育津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月1日起1年内,径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

  1、属于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填写《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先填写《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如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核实参保人产假工资支付情况。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中所述一致,社保经办机构将在核实后30日内支付津贴款项到个人提供的账户中;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不一致,将退回相关申请资料。

  办结时限

  该业务办结时限为30个自然日。

  办理地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二号楼

  邮编:528000

  传真号码:0757-82981110

  办公时间:每月1-25号(节假日向前顺延),周一到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佛山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电话

  办理费用:不收费

 



  禅城区生育保险零星报销办理材料:

  ㈠《佛山市申领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承诺书(社保)》(若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只需填写必要信息并由本人或代办人签名和盖指模,无需进行计生情况承诺填写)。

  ㈡财税部门印制并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

  ㈢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㈣《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原件(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因特殊原因未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医疗费的,需提供)。

  ㈤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均为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的,需提供)。

  ㈥符合申领职工未就业配偶待遇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结婚证及其配偶的以下任一未就业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

  2.民政部门核发的《残疾证》及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3.配偶居住地(户籍地)村居委会提供的未就业证明。

  4.配偶户籍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为外籍的提供护照,为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内地居住证明材料。

  5.配偶户籍为外市户籍的,提供户籍证明及外市户籍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未在当地参加生育及医疗保险或未享受生育医疗费报销的证明。

  ㈦参保职工在异地已享受过当地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等社会保险待遇申请支付差额部分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在异地享受报销待遇的结算单或证明材料的原件。

  2.异地已收取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的,需提供加盖异地经办部门印章的资料复印件。

  ㈧若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待遇时,没有为雇工参加生育保险的仍需提供如下资料:

  1.未参保雇工劳动合同(未参保雇工劳动合同有效时间需涵盖经营者分娩及产假时间);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无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2.未参保雇工工资发放凭证(未参保雇工工资发放凭证需涵盖经营者分娩及产假期间);核对原件,收复印件(如无原件核对,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㈨《佛山市遗失收费票据申请审批表》。如参保职工遗失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申请零星报销时需填写《佛山市遗失收费票据申请审批表》,说明遗失票据的原因(如果被盗抢有报警的,需提供报警回执),提供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财税部门统一监制的医疗费用票据复印件。

  注: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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