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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新买房房产证办理流程及相关信息/佛山房产税征收细则

时间:2020-09-28     人气:5095     来源:     作者:
概述:  办理流程  (1)登记收件  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

  办理流程

  (1)登记收件

  产权登记的第一程序就是登记收件。登记收件表示主管机关接受产权人主张权利的申请。因此,产权人必须填写申请书,并交验有关证明、证件;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收件。即接受申请书,收存需要进一步审查的有关证明、证件。

  (2)勘丈绘图

  它是对已申请产权登记的房地产逐户、逐处进行实地勘察,查清房地现状,丈量计算面积,核实墙体归属,绘制分丘平面图,补测或修测房屋分幅平面图,为产权全面审查和制图发证提供依据。

  (3)产权审查

  对申请登记的房屋,经过认真细致的实地勘察和丈量制图,掌握了房屋全部实况资料以后,即可转入产权审查。产权审查是以产权档案的历史资料和实地调查勘察的现实资料为基础,以国家现行的政策、法律和有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对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墙界表、产权证件、证明,逐户、逐栋认真审查其申请登记的房屋产权来源是否清楚,产权转移和房屋变动是否合法等整个复杂细致的工作过程。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产权审查是全面的、更为细致的产权审查,是经过了登记收件勘丈绘图后的产权审查。

  (4)绘制权证

  对申请人申请的房地产,经过审查确认可以颁发产权证后,应及时转入制权证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绘制应颁发的产权证件。

  (5)收费发证

  它是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最后程序,要求把应收的登记费收缴入库,把应发出的权证发放到所有权人手中。发放产权证前,必须全面检查应发放的权证有无差错,是否已交纳契税。

  办理材料

  1、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转移证

  2、经登记备案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附经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3、购房发票

  4、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财政部门的契税完税证明

  7、物业维修基金缴费凭证

  8、公安部门门牌证明

  办理地址

  佛山各区国土局

  办理时间

  合同明确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

  注:若无明确约定将在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后。

 



  一、房产税的基本法律规定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是1986年9月15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此条例于1986年12月31日颁布《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并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

  上面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统称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房产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现行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其征税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四、房产税的税率

  依照房产原值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2%。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五、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价值或房产的租金收入。按房产价值征税的,称从价计征;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从租计征。

  (一)从价计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从租计征

  从租计征,仅限于房产出租的部分。对房产出租,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六、房产税的计算

  (一) 从价计征的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 房产原值X(1-30%)X1.2%

  (二) 从租计征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X12%(或4%)

  七、房产税的税收优惠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

  (五)个人自有自用的非营业用的房产 ;

  (六)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不准使用的房产;

  (七)经财政部和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八、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的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房产不在同一地方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向房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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