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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佛山台湾通行证办理

时间:2020-10-06     人气:1590     来源:     作者: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 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 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定居、探亲 、访友、继承财产、留学、就业、旅游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回答有关的询问后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定居, 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去定居的证明或者前往国家的定居许可证明;

  (二)出境探亲访友, 须提交亲友邀请证明;

  (三)出境继承财产, 须提交有合法继承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 须提交接受学校入学许可证和必需的经济保证证明;

  (五)出境就业, 须提交聘请, 雇用单位或者雇主的聘用, 雇用证明;

  (六)出境旅游, 须提交旅行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 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 地处偏僻、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接到审批结果通知的,有权查询,受理部门应当作出答解;申请人认为不批准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解。

  第六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经批准出境的, 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附发出境登记卡。

  第七条 居住国内的公民办妥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者入境许可证件后, 应当在出境前办理户口手续, 出境定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注销户口。短期出境的,办理临时外出的户口登记,返回此凭证护照在原居住地恢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 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其他有效出境入境证件。

  办事说明:台湾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给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的旅行通行证件。入境台湾地区时,和台湾地区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发给的入台证一并查验。

办理条件

1、具有佛山市常住户口的居民。

2、持“赴台批件”在佛山市工作的暂住人员。

3、在我市暂住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

办理材料

1、填写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注:申请人属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提交国外的居留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交验原件。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4.提交相片,相片回执;

5.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工作单位意见。

佛山台湾通行证旅游签注办理材料

佛山台湾通行证探亲签注办理材料

佛山台湾通行证应邀签注办理材料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下载地址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填写样式)

办理流程

1、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递交申请 ;

2、在办理期限届满后到前台取证或由邮政速递。

办理地点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早上9:00~12:00 下午14:00~5:30

地址: 汾江南路215号创业大厦二楼

佛山出入境办证管理处地址和办公时间

办理时限及费用

佛山台湾通行证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佛山台湾通行证办理费用:证件30元,一次签注20元,多次签注100元,加注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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