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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办理户口迁移流程及办理类型相关信息/佛山市市内收养小孩迁移办理材料

时间:2020-10-06     人气:2666     来源:     作者:
概述:  户口迁移的流程步骤  第一步  从你现有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张户籍证明  第二步  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给他户籍证明,让他开一张同意户籍迁移证给你  注:开证首先得让这个地区的派出所同意你落户到他们地方  一般有三种情况可以落户:  ......

  户口迁移的流程步骤

  第一步

  从你现有所在地的派出所开一张户籍证明

  第二步

  去你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给他户籍证明,让他开一张同意户籍迁移证给你

  注:开证首先得让这个地区的派出所同意你落户到他们地方

  一般有三种情况可以落户:

  1.结婚,你与本地户口的人结婚可以将户口迁过来。

  2.买房,你有本地房屋,持房产证可以直接去派出所办理。

  3.工作,一般仅限于公务员,公务员持单位证明可以直接办理。普通企业职工必须有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认可的同意劳动合同,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去盖章,派出所才给办理。

  第三步

  开出同意迁移证后回到现有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迁移证

  第四步

  拿着户籍迁移证和同意迁移证的副本去要落户的地方派出所去落户

      办理类型及相关材料

  公民办理户口迁移,除提供户籍证明、合法居住证明和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外,以下情况还需提供

  1、招商投资类

  ⑴申批表、

  ⑵招商局出具的招商投资证明

  ⑶税务局出具的缴税情况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2、民营企业录、聘用人员类

  ⑴单位录、聘用合同证明

  ⑵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1年以上)

  3、城市机关、企、事业及团体录、聘用人员类

  ⑴人事或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

  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

  ⑶缴纳养老保险金证明。

  4、引进人才类

  ⑴合法的录、聘用合同(或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聘用证》)

  ⑵相应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证明材料

  5、购建住房类

  ⑴申批表

  ⑵购(建)房人及随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⑶房产证书或土地使用证书(包括二手房、房改房、自建房)

  ⑷单位或社区民警出具的居住证明

  6、投靠类

  ⑴申批表

  ⑵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

  ⑶子女投靠父母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7、县域内户口迁移类

  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或人事、劳动部门正式录、聘用证明。

  8、城市人才自由迁移类

  ⑴申批表

  ⑵学历证书(或资格证 书、专业技术证书

  ⑶工作单位证明等材料签发《户口准迁证》

  户口所在地凭《户口准迁证》迁出户口

  9、迁回原户口地的

  ⑴申批表

  ⑵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

  ⑶原户口地迁出证明等材料到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992年4月1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司法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5月25日(不含当日)前(即《收养法》实施后至《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实施前)收养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或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1999年5月25日至2002年5月16日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且被收养人之前确未入户的,可不提供本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1999年5月25日(含当日)后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孤儿或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或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提供下列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书面入户申请。(均收原件)

  [2]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被收养人已申报出生登记的,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除外)。(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且被收养人的父、母在世的,必须提供本条(第[3]条)所列材料。

  [4]收养人的《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和《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交正本验的同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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