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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禅城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轮候打分标准

时间:2020-09-20     人气:958     来源:     作者:
概述: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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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评分

  (一)无房户计25分;

  (二)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下计21分;

  (三)人均建筑面积2平方米以上4平方米以下计17分;

  (四)人均建筑面积4平方米以上6平方米以下计13分;

  (五)人均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8平方米以下计9分;

  (六)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上10平方米以下计5分;

  (七)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上12平方米以下计1分。

  二、按家庭年人均收入评分

  (一)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2倍的计20分;

  (二)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2-2.4倍的计16分;

  (三)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4-2.6倍的计12分;

  (四)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6-2.8倍的计8分;

  (五)人均收入为我区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8-3倍的计4分。

  上述所称“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

  三、按户口在禅城年限评分

  参与申请的家庭成员分别计分并累加计算。户口在禅城时间每人每年按1分累加,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分计,6个月以下(含6个月)按0.5分计,每户最高分为30分

  在禅城时间认定:

  (一)以落户时间为起算时间;

  (二)大中专院校毕业后直接在本区落户的,在禅城时间自毕业时起算;

  (三)因支援外地建设等原因迁出户籍,现已返回本区定居且户籍回迁的,其本人在禅城时间从原户籍的登记时间算起;因政策照顾其子女户籍入禅城的,子女户籍在禅城时间按出生时间起算。

  四、按家庭人员结构评分

  申请家庭每增加一代加10分。

  五、按家庭平均年龄评分

  家庭平均年龄30岁起评,起评分为1分,每增1年加0.5分。每户最高分为15分。

  六、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家庭、家庭中有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25种重大疾病)的,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之一的,每户加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七、申请人父母或子女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申请人需要单独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扣10分。

  八、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超生1人扣15分,超生2人以上(含2人)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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