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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台湾通行证续签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

时间:2020-09-20     人气:1037     来源:     作者:
概述:办理条件持有有效大连台湾通行证需要签注的。办理材料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
办理条件

持有有效大连台湾通行证需要签注的。

办理材料

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1、符合要求的申请表;

2、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同时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的除外);

3、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4、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前往台湾签注的,还须按照国家移民管理局有关规定,提交符合在非常住户口所在地申请条件的证明材料,但按规定向指定受理机构申请的情形除外;

5、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其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函件,但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被委托人须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由单位代办的,应当提交单位公函,交验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是指: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组团社领队申请赴台团队旅游多次签注的,应当提交所在组团社出具的公函,交验赴台旅游领队证原件。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3)赴台定居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大陆居民自行取得台湾居民身份后返回注销大陆户籍并申请赴台湾证件的,须交验台湾地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台湾地区户籍誊本。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所生子女申请赴台湾定居,在大陆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还须交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中作为大陆居民一方的居民身份证。

(4)应邀赴台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受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6)赴台学习的,提交开放赴台就学省份的设区市以上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

(7)执行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的 “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确认的复印件。

(8)赴台从事近海渔船船员劳务作业的,提交对台近海渔船船员劳务合作企业出具的函件原件。

(9)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办理流程

提前网络预约:https://s.nia.gov.cn/mps/index.html

1、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格,准备申请材料;

2、到出入境办事大厅领取窗口排队号;

3、到受理窗口采集指纹并递交申请资料;

4、拍摄现场照;

5、现场刷卡缴费或凭《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缴费;

6、领取受理回执。

办理地点

佛山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5号二楼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30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一路区行政服务中心3楼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0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月第1、第2周周日上午9:00-11:30

预约电话:88881200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天佑三路一号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六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顺德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服务中心东座2楼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六上午9:00-11:30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兴路1号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周六上午9:00-11:30

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地址:佛山市高明区百灵路88号区行政服务中心4楼

工作日办证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非工作日预约办证时间(含法定节假日):每周日上午9:00-11:30 下午15:00—17:00

佛山市出入境管理局地址电话一览

办理时限及费用

佛山台湾通行证签注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非本省户籍人员: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20日内签发;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佛山台湾通行证签注办理费用

一次签注15元、两次签注30元、一年以下(含一年)多次80元、一年以上二年以下多次120元、二年多次16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公民出入中国国境的正当权利的利益,促进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凭国务院主管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签发的有效证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出境、入境,无需办理签证。

  第三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第四条 中国公民出境,不得有危害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二章 出境

  第五条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可以得到批准。公安机关对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的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境,由派遣部门向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申请办理出境证件。

  第七条 海员因执行任务出境,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办理出境证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准出境:

  (一)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二)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三)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四)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五)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并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机关有权阻止出境,并依法处理;

  (一)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二)持用他人出境证件的;

  (三)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第三章 入境

  第十条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手续,也可以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机关理手续。第

  第十一条 入境定居或者工作的中国公民,入境前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入境暂住的,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

  第四章 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海员证由港务监督局或者港务监督局授权的港务监督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所使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中国公民在国外申请护照、证件,由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颁发。

  第十三条 公安部、外交部、港务监督局和原发证机关,各自对其发出的或者其授权的机关发出的护照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非法出境、入境,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出境、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执行本法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索取,收受贿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逞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处罚;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在同中国毗临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国际列车和民航国际航班乘务人员,国境铁路工作人员的出境、入境,按照协议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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