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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办理离婚公证须知/佛山市独生子女证办理详细流程及相关信息

时间:2020-09-20     人气:1047     来源:     作者:
概述:  一、离婚公证受理范围  本处受理当事人户籍地在南海或离婚地在南海的公证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簿  2.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

  一、离婚公证受理范围

  本处受理当事人户籍地在南海或离婚地在南海的公证申请。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中国国内申请人提供:二代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或军官证或中国护照)、户口簿

  2.港、澳、台同胞提供:身份证、回乡证(或台胞证),原国内居民提供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3.外国人提供:护照(原为中国公民的,提供入籍纸、户籍底册、户籍注销证明)。

  注:

  1.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供原本或正本。

  2.如需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与第2条相同)

  三、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1.离婚证遗失的,提供补领的离婚证。

  2.离婚证损毁、残缺、无法辨认内容的,提供补领的离婚证。

  3.离婚证上登记的信息与申请人身份证件不一致,提供补领的离婚证。

  四、 提供盖有失效章的原结婚证或原结婚婚姻登记档案资料

  五、提供离婚证明

  注:

  1.2002年前登记离婚的,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提供从档案馆复印出来盖有查档专用章的本人的离婚档案资料。

  2.2002年后登记离婚的(包括2002年),无须提交离婚证明,但离婚证需经本处核实。

  3.在南海以外地区登记离婚的,应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或提供从档案馆复印出来盖有查档专用章的本人的离婚档案资料。

  4.经法院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的,需要提供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且判决书或调解书必须盖有生效章,或同时提供法院出具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发证对象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市户籍公民

  (2)依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

  (4)子女不满十六周岁

  所需材料

  1、原配夫妻: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结婚证明;

  2、离婚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

  3、丧偶对象:符合条件一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丧偶的证明;

  4、再婚对象:夫妻双方和子女的户籍证明,离婚证明,结婚证明。

  申请流程

  1、居民填写申请表-->2、单位或居委初审-->3、计生办审核-->4、区计生委审批-->5、发证及奖励

  领证程序

  (1)夫妻双方向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附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四张)。

  (2)有单位的,经双方单位加具意见(个体劳动者或待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加具意见)后,由镇(街道)计生办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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