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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佛山伤残待遇标准(一至四级)

时间:2020-09-23     人气:1246     来源:     作者:
概述:  佛山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县(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

  佛山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一)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 应当在工伤职工医疗终结期满30天内,书面向本统筹地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县(区)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的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其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或确认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 .工伤职工须提供工伤认定书和复印件;

  3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诊疗病历;

  5 .诊断证明书;

  6 .检查结果;

  7 .与疾病相关的x 光片、CT 及MR 片等有关资料。

  非工伤职工申请提前退休劳动能力鉴定的,除提供以上规定的材料和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外,还应达到规定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二)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家属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或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或确认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本统筹地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或确认,并提交初次鉴定或确认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三)接受鉴定的个人及其家属或用人单位对地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并提交初次和复查鉴定的结论书及相关材料。

  个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申请表,由用人单位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用人单位拒签意见和盖章的,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协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仍拒不签意见、盖章的,由本行政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重新鉴定申请表上注明,并核对申请人个人与申请表上照片是否一致后,在重新鉴定申请表照片上加盖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的公章。

  (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提交原鉴定结论书和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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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四级伤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

  2、伤残津贴(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每月为: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

  注:①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②若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到退休年龄时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基金补足。

  3、生活护理费(以当地上年度月社平工资为基数):

  在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中,五项均需护理的为一级、四项的为二级、三项的为三级、一至二项的为四级,待遇由工伤基金每月分别按一级60%、二级50%、三级40%、四级30%发放。

  4、跨统筹地区户籍而本人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劳动关系的,与社保部门签订协议按以下标准计发一次性待遇:

  ①伤残津贴十年;

  ②护理费十年;

  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一级15个月,二级14个月,三级13个月,四级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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