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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参保人个人基本资料变更办事指南/佛山个人怎么办理生育保险

时间:2020-09-25     人气:898     来源:     作者:
概述:办理条件1.具备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与户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户口性质、性别等)、工作档案材料(如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出生日期等)不......
办理条件

1.具备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条件的个人或企业。

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参保人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与户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户口性质、性别等)、工作档案材料(如用工形式、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出生日期等)不符的。


办理材料

(一)、本人或公安机关变更身份证号(或姓名)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2.身份证号码或姓名更正的书面证明收取原件。

1、发证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2、属于更正身份证号的或姓名的提供;属于曾用名改现用名的提供 。

3.户口簿

1、户口簿需记有曾用名和现用名,复印户主页及参保人页2、属于曾用名改现用名的提供。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4.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二)、本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且从未参保的职工申请社保登记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工商部门出具用人单位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受委托人第二代身份证

1、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2、委托代办的,须提供

4.直系关系证明材料

核对原件收复印件1、如户口簿、公安户籍机关的证明2、委托代办的,须提供

5.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6.《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书》

工伤保险待遇环节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三)、参保单位申报或经办录入错误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2.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3.参保缴费凭证材料

属单位申报错误的,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如增减变动表、地税机关出具参保原始凭证等,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变更“个人身份(工人或干部)”或“用工形式(管理岗或技术岗)”申请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书面证明

注明员工入职经历和参保等情况,加盖单位公章,修改个人身份须提供,收取原件

2.劳动合同书(必选)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3.《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4.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五)、现在我市参保的港澳台人员变更个人证件号码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原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居民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台湾居民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4.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的公证文书或证明书

已提供此份材料的无须再次提供,属澳门人员, 提供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收原件

5.港澳台就业证在职参保缴费人员,须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6.户籍注销证明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7.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出具的公证文书或证明书

已提供此份材料的无须再次提供,属香港人员的, 提供香港入境事务处入境人事登记处出具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收原件

(六)、信息系统记载个人信息不全的(包括身份证号、姓名、出生日期等)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2.建立劳动关系或社保关系的相关原始凭证材料

核查原件,收复印件。1、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如个人档案、劳动合同书、招工登记表、工资表等

3.单位(转制企业留守处或主管部门)书面证明

收取原件1、注明员工入职经历和参保等情况2、已注销的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

4.参保缴费依据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七)、原固定工或合同工更正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取原件。

2.个人档案 个人档案需密封递交,涂改无效,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记载参加工作时间或出生日期的最早原始凭证

个人档案需密封递交,涂改无效,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关于记录出生日期的辅助证明材料

如本人出生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提供的《户籍登记表》,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5.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八)、注销重复扣费或个人视同账户重复缴费的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收取原件,如实填写

2.户口簿或有关户籍性质的书面声明

户口簿须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3.火葬证明材料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属于单位为在职死亡员工退还多收社保费的,须提供,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

4.本人社保卡或银行活期存折(卡)

存折应有近1年内交易情况,银联卡应有卡资料查询单据或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需要退费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5.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6.地税机关出具参停保凭证材料

属于重复扣费的需提供,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7.《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

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补齐个人视同账户(1998年6月30日前)时间段重复缴费的省内转入人员,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8.异地社保机构出具的核定养老保险待遇证明材料

属于异地领取基本养老金且本地参保缴费的,提供。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九)、自愿放弃欠费时段缴费年限申请材料

1.《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变更申请表》如实填写,收原件

2.申办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1、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2、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复印;3、有效居民身份证是指:有效期内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

3.《自愿放弃缴费年限申请表》

地税机关出具的,核对原件收复印件






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收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2个工作日内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保险关系科领取办理结果。

办理地址

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办公时间

交通指引

禅城区同济西路7号2号楼104室

0757-82981146

逢工作日

可乘坐152、163等公交车,在劳动局下车

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2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本条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中,除第(一)项应当支付外,第(二)项至第(五)项是否支付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申办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由用人单位持当地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发的相关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其中申办生育津贴或者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待遇的,还应当持婴儿出生、死亡或者终止妊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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