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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结算方式有哪些?/禅城区生育津贴办理材料

时间:2020-09-28     人气:812     来源:     作者:
概述:  佛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结算方式:  (一)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  (二)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

  佛山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结算方式:

  (一)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参保职工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在市内选定的医疗机构接受产前检查医疗服务并现场直接结算

  (二)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应在入院3日内办理生育保险入院登记,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

  (三)在市外医疗机构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院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由个人先垫付,分娩次月1日起1年向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

  注: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2015〕50)号第二十六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就医确认前的产前检查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的,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已办理就医确认的参保职工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或终止妊娠住,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现场直接结算,因特殊原因其住院的生育医疗费未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社保系统中办理非直接结算登记,出具《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保险非直接结算登记表》给参保职工。

  (五)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职工已办理变更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在变更后的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明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先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再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个人自付的,由医疗机构直接向参保职工收取。参保职工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的生育医疗费已超出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额度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材料

  1、《佛山市职工生育津贴申报表》(申办人数10人以上的请同时提供电子版);

  2、用人单位垫付生育津贴的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原件;

  3、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4、生育的提供婴儿出生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流产及死胎的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替代);(加盖单位印章)

  5、本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复印件(如申请计划生育假期津贴的、夫妻双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的、或者夫妻一方为外国籍或港澳台籍人员在境外生育的除外);(加盖单位印章)

  6、用人单位对公账户;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的,提供法人代表账户及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之一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7、难产、生育多胞胎或者终止妊娠的,还应当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8、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其他医学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9、需累计省内异地的生育保险参保时限的,需提供省内异地出具的2015年1月起参加生育保险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②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

  ③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

  11、非参保职工本人办理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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