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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水区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

时间:2020-09-28     人气:1597     来源:     作者:
概述: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

  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住房保障制度,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公平、公正、有序解决本区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本区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的居住条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佛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佛府〔2012〕72号)、《佛山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佛府办函〔2012〕4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本区内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各类型人才等群体出租的政策性住房。

  本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和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将廉租住房、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同公共租赁住房合并管理,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区属管理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将逐步纳入公租房管理体系,对于空置的和原承租人已退出的住宅类直管公房(夫妻间转名除外)要纳入公租房管理。

  第三条 本区行政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用地和资金安排、申请和分配、管理和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公租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以需定建;适度保障、严格监管”的工作原则,对供应对象实行有限期租赁并只租不售。

  一、公租房实行动态核查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域区内承租政府投资建设或统筹的公租房家庭的收入、人口、工作、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不再符合租赁条件的住户,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承租人不得将公租房出借、转租、分租或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私自调换。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可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1.申请人将承租住房转租、出借、调换的;

  2.申请人擅自对租住房屋进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 6 个月以上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 3 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 6 个月的;

  5.故意损坏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的;

  6.违反其他有关房屋管理规定或根据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住房的。

  三、承租人不如实申报住房、经济收入等情况,骗租政府的公租房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责令承租人立即退出并按房屋所在区域的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骗租行为由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载入其个人诚信记录,自收回房屋之日起5 年内不得再申请政策性保障住房。

  四、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监局依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区职能部门和镇(街道)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公租房建设、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等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当公布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涉及公租房工作的举报投诉,并按规定及时予以核实、处理、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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