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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镇职工医保缴费指南/佛山慈善会儿童大病医疗不予救助情况

时间:2020-09-22     人气:738     来源:     作者:
概述:  在职参保职工  本市户籍      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5%;个人每月缴纳:缴费基数*×2%。设立医保个帐户。  非本市户籍      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

  在职参保职工

  本市户籍

      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5%;个人每月缴纳:缴费基数*×2%。设立医保个帐户。

  非本市户籍

      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0%;个人不缴纳,不设立医保个人帐户。但可选择按本市户籍的标准缴费,设立医保个人帐户。

  注: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下同。

  新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起,并连续缴费满90天后才能享受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待遇。中途中断缴费超过30天后续保的,视作新参保。

  在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

  单位每月缴纳:缴费基数×6.5%,个人每月缴纳:缴费基数×2%,均由失业保险基金划拨,设立医保个人帐户。

  在上述单位的征缴比例中,划出0.5%建立生育医疗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职工

  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不用缴费,享受医保待遇:

    1. 退休时医保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 25 年;

    2. 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办理退休时,其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属单位的人员)。

  退休时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必须由本人分别按办理补缴时医保缴费基数的6%一次性补足差额缴费年限后的次月,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注:每年的7月份为年度调资时间;办理补缴业务时间为每月的25日前。

 



  因下列情形造成困难的不予救助

  (一)非本细则规定的大病所产生的费用;

  (二)因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不能提供有效医疗费用单据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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