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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违法居住行为有哪些/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时间:2020-09-23     人气:863     来源:     作者:
概述:  享受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建设(房产管理)局将书面通知当事人退回租赁房屋。逾期不退的,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要补交结构成本租金与住房标准租......

  享受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建设(房产管理)局将书面通知当事人退回租赁房屋。逾期不退的,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转租、转借,骗取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要补交结构成本租金与住房标准租金的差价,今后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 申请人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让、转借、转租、调换的。

  3.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或房屋结构的。

  4.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经济适用住房居住的。

  5. 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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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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