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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下黄标车要被强制报废?/佛山黄标车提前报废申报奖励资金程序

时间:2020-09-23     人气:906     来源:     作者:
概述:  根据《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

  根据《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和《广东省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将被依法强制报废:

  (1)达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

  (2)延长使用年限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增加定期检验次数。在一个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符合要求的;

  (3)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 后,排放污染物仍然超标的车辆。

  国家新的《汽车强制报废标准》出台后,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一步车主携带车辆所有人/公司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与车主同名的银行卡或存折等资料,到车辆所属行政区淘汰黄标车联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予以申报。(点击查看联合服务窗口)

  第二步 公安车管、环保、经信、财政部门对申报报废的车辆进行预审,明确车辆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并在5个工作日回复车主

  第三步如车辆符合条件,车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携带车辆所有人/公司有效身份证明、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等资料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报废车辆。由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出具回执,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车辆相关资料报送公安车管部门核档。

  第四步窗口(公安车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核档、刑侦工作,对符合报废注销条件的车辆出具书面意见,交窗口备案。通过公安车管、环保、经信、财政部门审核的车辆,窗口(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车主支付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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