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站点
> 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佛山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详细内容

三水区经济适用房申请指南(条件+材料)/佛山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

时间:2020-09-30     人气:904     来源:     作者:
概述:  办理对象  城镇低收入家庭  办理条件  一、根据《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

  办理对象

  城镇低收入家庭

  办理条件

  一、根据《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二、根据《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审批条件各区可跟据实际情况制定,但标准不得低于上述规定。

  所需材料

  ⑴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证明;家庭成员年收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等)

  ⑵镇、街道办初审意见;

  ⑶民政部门复审意见。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2007年11月19日)第二十四条和《佛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佛府[2008]90号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包含在审批时限内。

  办理窗口

  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市拆迁和住房保障管理科

  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 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中38号规划办事处302室。

  联系电话:0757-87781072

  交通指引:搭乘601路公交车途经武庙口站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⑴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村集体建房和分房政策(包括宅基地分配)范围内,并具有同一地址佛山市居民户口。

  ⑵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为我市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及以下。

  ⑶居住困难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

  ①同一户籍内的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

  ②自有住房或租住政府公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含12平方米)以下的。

  ⑷没有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或解困房、微利房等住房。

  ⑸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的三年内没有出售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房产。

  想了解更多关于佛山经济适用房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查看【佛山经济适用房专题】

 

(声明: 网站所收集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本站部分作品是由网友自主投稿和发布、编辑整理上传,对此类作品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不为其版权负责。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