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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如何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佛山病残儿鉴定程序

时间:2020-09-30     人气:1541     来源:     作者:
概述:  1、领证对象:  (1)佛山市户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领证对象:

  (1)佛山市户籍公民离开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区(镇),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15天以上,女性年龄在18-49周岁、男性年龄18周岁以上的流动育龄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流动人口有如下特殊情况之一的,可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在校学生;

  ②外出进修、参加会议和培训班的;

  ③现役军人;

  ④短期公务出差、旅游、治病和过境的;

  ⑤妻子户籍在现居住地的男性;

  ⑥丈夫户籍在现居住地,夫妻中一方已落实了绝育措施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女性;

  ⑦其他特殊情况,由现居住地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

  (3)佛山市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离开本市到省内其他地方务工、经商或暂住的,只需持有《计划生育服务证》,不必再另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领证程序

  (1)凡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者,应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经村(居)委会即时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申请人携带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和本人小一寸近期照片,已婚的加带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外生育的带缴交社会抚养费收据,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办申请领证。

  (3)镇(街道)计生办审核无误后,即发给《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第一、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三、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四、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庭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五、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六、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七、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八、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九、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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