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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区城镇户籍家庭和个人公租房申请指南/高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

时间:2020-09-30     人气:805     来源:     作者:
概述: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必须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申请对象  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包括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积分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前必须认真阅读如下内容:

  一、申请对象

  公租房的申请对象包括本区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积分入户的异地务工人员家庭或个人。

  二、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城镇户籍的家庭或达到积分入户条件并已申领《入户卡》的异地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请公租房: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必须在本区工作(未成年人除外)和居住;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本区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没有购买机动车辆(二轮摩托车除外);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佛山市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租赁政府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日之前3年内没有在佛山市购买、出售、赠与、离婚析产、自行委托拍卖房产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房产的;

  符合上述条件,截至申请之日,年满30周岁以上的单身或离婚人士,或三代共同居住家庭的已婚二代及其小孩,可视为一个家庭,单独提出申请。

  在申请之日前,已租住了廉租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三人以上家庭居住一室一厅的,可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公租房申请。若成功分配公租房,申请家庭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退出原租住的廉租住房,所投入的装修费用,政府不再进行补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列入本次申请范围。

  三、申请程序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所在社区居委会领取《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填表: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连同要求提交的资料一并交回所在的社区居委会。

  3、审核和公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就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由所在社区居委会初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终审,并分别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四、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表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或A4复印件一式一份(复印件的请带备原件供社区居委会核对):

  1、户口簿、积分入户卡、身份证、结婚证、计生证、离异或丧偶、死亡的相关证明等资料;

  2、拥有私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等房产证明资料(除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房产证明资料外,申请人及其配偶双方父母、子女拥有私有住房的也须提供相关房产证明资料),租住私房或公房的提供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3、提出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内的工薪收入、养老待遇收入或其他收入证明,其中:

  (1)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证明》(见《申请表》),同时附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工资证据(如工资收入签收表、工资单等)或有反映工资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工资卡流水账单),以及该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

  (2)已离退休的,提供养老待遇收入证明或有反映该收入的银行存折复印件、银行卡流水账单等;

  (3)在领失业救济金的人员提交《失业保险待遇核发证》或发放失业救济金的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

  (4)个体工商经营者,提供营业执照和当年度纳税申请的相关报表及税收缴交凭证;

  (5)低保家庭提供《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灵活就业人员由所属居委会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见《申请表》);

  (7)暂无工作的,由所属居委会出具《无工作证明》(见《申请表》)。

  4、在本区学校读书取得本区户籍,且毕业后落户在本区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本区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或就读证明;

  7、社保参保证明(提供从申请当月之前连续12个月的佛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核对表);

  8、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9、残疾人、孤寡老人、老人证、危重病人(需提供二级或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烈士遗属、优抚对象、退役军人、“三无”家庭,区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见义勇为者等证明证件;

  10、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被列入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的,提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证明文件;

  11、其他要求补充的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将作为日后审查的重要依据,所提交的资料将不予以退回。

  +相关链接: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租赁管理

  (一)经租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竣工验收后,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接纳统一管理。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租金收缴、维修养护以及房屋使用情况定期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公共租赁住房不予办理承租家庭的户籍迁入手续。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应加强对经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租赁合同。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与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应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将配租情况向所在辖区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承租人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提供的范本。各镇(街道)国土城建水务局对房屋租赁备案后应将备案资料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统一建档管理。

  (三)租金标准。由区国土城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规划统计局按照省、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制定租金标准,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租金标准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四)租期设定。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年为一个租期。承租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先缴纳一个季度的租金,租期内按季度缴纳租金,承租家庭应于每季度起始月1至5日缴纳租金。租期届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续租,续期租金标准应当按照区政府公布的现行租金标准执行。

  (五)租金收支。政府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全额缴入区级财政,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企业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由企业自行管理。

  1、租金的收缴。承租家庭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按时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缴纳租金。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按规定编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明细表,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2、租金的使用。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日常管理和维修、以及物业管理等费用。产权单位或委托经营人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依据租金标准、租金收缴情况及规定的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收入和专项支出预算,报区国土城建水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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